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還是勞動賠償?

在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從用人單位處獲得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但是很多勞動者分不清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分別是什麼?他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國暉律師簡單說明一下。

一、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分別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都是在用人單位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下適用。

1、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2、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雙倍經濟補償金支付的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之間的區別

1、適用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下勞動合同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適用賠償金的條件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三、兩者不能重複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賠償金後,還要不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呢?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進行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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