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經理轉走1900萬巨款, 儲戶訴銀行索賠一審被駁, 你怎麼看?

這個判決說不過去,或許又會開一個惡例。最起碼銀行有這樣的規定:銀行大額取款或轉賬一般是需要本人操作,而且需要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也可以有他人代理,需要攜貸本人和代理人2個人的身份證才可以。

那麼銀行到底有沒有責任,只要搞清楚銀行到底執行了這個規矩沒有。如果沒有,無論如何銀行是有責任的。

1900萬,一個口頭委託,給了銀行卡和密碼,但是還是留了一手,沒有給身份證件:

2010年4月,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妻子葉女士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9次打入1900餘萬,並口頭委託銀行個人金融部經理葉國強理財,並與葉國強講好資金匯入該賬戶,開戶後即將銀行卡給葉國強,而且為了錢進進出出的圖方便。胡先生也告知該卡的密碼,但並沒有將護照複印件交給葉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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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工作人員偽造簽名,違規操作,捲走1900萬:

此後葉國強偽造簽名,而且在沒有出示胡先生身份證件的情況下,將錢款悉數轉出填補自己的財務漏洞,2015年該賬戶僅存3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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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工作人員無力還款,出逃被抓:

葉國強無力還款,2015年8月出逃,11月24日在廣東省歸案。根據檢方指控,2010年上半年,葉國強以幫助理財獲取更高收益為由,誘使胡先生將資金委託其打理。2016年,葉國強因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現在損失的錢,受害人想找銀行要:

此後,葉女士起訴銀行,認為在自己未到場情況下,葉國強偽造簽名將錢款轉出是違規操作,並且指出“密碼交易視為本人”為銀行格式條款,侵犯了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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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駁回,就看二審如何判決了:

2017年12月,法院一審駁回了葉女士的起訴請求,葉女士提出上訴。3月26日,該案二審將在浙江麗水市中院開庭審理。

我是這麼看的,錢交給了銀行,銀行給了胡先生銀行卡,於是承諾關係成立,銀行就應該要履行“大額存款的取款與匯款要求出示本人身份證”的職責,並核對簽名。如果銀行用“只認密碼”的搪塞,迴避出示證件的原則,迴避核對簽名的原則,這是過不了關的。

根據銀行規定,儲戶一次性從儲蓄帳戶提取現金超過5萬元以上,即為大額現金。我們去看看葉國強的轉賬記錄吧,動軌百萬,不言而喻了嘛。

小帥侃事,不違心說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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