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收買被拐賣兒童被判刑 「視如己出」也違法

李某與任某結婚多年未生育,欲抱養一名孩子作為夫妻二人的子女。2016年1月6日,李某與任某通過田某居間介紹,以23500元的價格抱養了李某一(另案處理)與田某豹(另案處理)所生的一名非婚生女嬰,取名李某鑫。現李某鑫已年滿兩歲,生活及身體狀況良好,李某與任某夫妻二人待李某鑫視為己出。

偏關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23500元的價格抱養被拐賣的嬰兒作為親生子撫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其行為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公安機關對被拐兒童解救時,被告人李某沒有阻礙,積極配合解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據瞭解,為了打擊拐賣兒童行為,我國在嚴厲打擊人販子的同時,也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進行懲罰,並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人認為自己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是自己處於慈悲心而為,是在做好事,是想幫助那些失去父母的孩子找到一個完整的家庭,因此不認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也有人認為,收買兒童後,自己視如己出,沒有虐待孩子,應當不追究責任。

對此,偏關縣人民法院法官告誡廣大群眾,法律所保護的是人格的尊嚴,人是不可以作為商品進行買賣的。只要觸犯了法律,就會受到懲罰。對於那些不能生育、對孩子有著巨大渴求的家庭,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進行領養,切莫以身試法,最後“人財兩空”。(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