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两个关于你工资的变化了解一下!

据全国人大消息,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自6月29日起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根据草案,在2019年1月1日修正案施行之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提高起征点的减税红利有望率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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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四大看点

一、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二、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三、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四、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此次披露的草案除了明确提高起征点和草案施行的时间表之外,还首次披露税率级次的安排。

依据草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方面,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七档:——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超过36000至144000元的部分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高于960000元的部分

分别适用3%、10%、20%、25%、30%和35%的税率,最高档即超过960000元的部分,适用45%的最高税率。

相比目前适用的个税法,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

专家指出,提高起征点、扩大税率级距、增加专项扣除三项内容将释放减税红利,尤其是工薪阶层、中等收入以下群体获益明显。业内测算,月收入1万元者改革后个税降幅超过70%,如果加上专项扣除项,月收入1万元者有可能免缴或仅缴纳少量个税。

草案还明确了七种需要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况,包括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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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还有一个与你的公积金相关的消息。

公积金缴存基数本月起调整

根据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发布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本次调整后,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今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2018年7月1日,公积金中心将对超过缴存基数上限(即25044元)的缴存基数予以规范调整,统一调整为25044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5044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130元。

【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是否进行调整?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单位应在调整后予以补缴】

此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8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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