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4800餘萬元匯票貼現款被騙 民事訴訟竟難以主張權利

天津:4800餘萬元匯票貼現款被騙 民事訴訟竟難以主張權利

僅在一夜之間,8000萬元承兌匯票貼現就被騙走4822萬元後一直未被追回,鄂爾多斯瑞德煤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德公司”)不得不為此打起了民事官司。然而,瑞德公司將兩家負有一定過錯的涉事公司及第三人起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竟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也被維持原裁定。憤懣之下,遂向媒體報料。

緣由:支票背書轉讓留禍端

2013年12月4日上午,瑞德公司工作人員閆宇持8000萬元承兌匯票(1000萬元面額支票共計8張),來到天津市和平區信達廣場38層的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第三人,以下簡稱為“天津民生銀行”)票據中心進行貼現。

當時,瑞德公司將8000萬元票據背書轉讓(支票背面簽章)給天津住總機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住總機電公司”),在其會計人員劉晨加蓋公章後,住總機電公司將該8000萬元匯票又背書轉讓給天津天築天承建材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天築天承公司”)。天築天承公司的出納人員劉尊彧,以天築天承公司名義與天津民生銀行簽署貼現協議,並將8000萬元匯票交付民生銀行天津分行客戶經理苑航。

瑞德公司向天築天承公司出具了收款委託書,要求天築天承公司將收到的民生銀行貼現款匯至瑞德公司指定賬戶。瑞德公司在交付票據後,一直等待民生銀行天津分行放款,但民生銀行天津分行人員苑航明確告知其當天(12月4日)不可能放款,瑞德公司與劉晨、劉尊彧離開天津民生銀行。

同日晚8時許,在瑞德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天津民生銀行根據《票據法》及民生銀行的《商業匯票貼現協議》規定,以及住總機電公司和天築天承公司簽訂的《鋼材購銷專用合同》,並將7689萬元貼現款匯至天築天承公司賬戶。

同時苑航打電話通知劉尊彧,劉尊彧並將該情況通知劉晨,劉晨又通知盧衛民(天築天承公司員工)。

案發:4822萬元被私自轉走

然而,天築天承公司未按照瑞德公司指示將貼現款支付瑞德公司指定賬戶,而是根據盧衛民的指示,將該支票款項7689萬元中的4822萬元直接匯入天津齊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賬戶,用於歸還盧衛民個人對天津市世露商貿有限公司的債務。

瑞德公司覺得蹊蹺,2013年12月5日,瑞德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對盧衛民以涉嫌詐騙罪為由傳喚調查。但天築天承公司匯入天津齊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賬戶的4822萬元,至今卻未被追回。

不久,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津和檢公訴刑訴[2015]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衛民犯詐騙罪,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定盧衛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被害人瑞德公司票據貼現款的行為構成犯罪,於2015年10月9日作出刑事判決書(2015和刑初字第0114號):“判決盧衛民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盧衛民所得贓款人民幣四千八百二十二萬元發還被害單位鄂爾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代理律師表示,瑞德公司既不是直接和犯罪嫌疑人盧衛民直接交涉的人,盧衛民顯然也沒有直接向瑞德公司實施詐騙行為。因此,生效的刑事判決書錯誤地將被害人認定為瑞德公司,將導致瑞德公司遭到巨大損失後無法通過另行訴訟途徑挽回損失。

糾葛:民事訴訟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瑞德公司的負責人認為,自己在本案中本身沒有違法行為,而除了犯罪嫌疑人盧衛民外,天築天承公司工作人員劉晨、劉尊彧以及銀行的苑航,其本身存在過錯甚至也涉嫌違法犯罪行為,至少他們所在的單位公司有失於管理責任。“對我們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這明顯不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

不得已2017年5月12日瑞德公司以“票據責任損害糾紛”為案由,對住總機電公司,天築天承公司、天津民生銀行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以上公司承擔責任,返還票據貼現款四千八百二十二萬及利息。

但在2017年5月27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認為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為由而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本院經審查認為,起訴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賠償本金4822萬元及利息8711545.5元,該款系盧衛民以低於銀行實際貼現利率的報價並承諾能及時放款的名義詐騙所得。現盧衛民詐騙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判決繼續追繳贓款發還被害單位

本案起訴人鄂爾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責任公司。故起訴人的請求應通過追繳程序實現,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

瑞德公司不服,將此裁定上訴於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8月1日,天津市高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有專門的批覆即《關於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的規定,也認為不屬於受案範圍,因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不予受理的裁定。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專門的批覆即《關於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規定,“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業界專家認為,在目前很多類似案件的實踐中,只要是被認定為被害人了,那無法提起民事訴訟,只能通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挽回損失。而實踐中,犯罪分子早已將贓款贓物處理揮霍,這導致了被害人只能承受損失風險,沒有救濟的途徑,對於被害人來說,顯失公平。如何挽回損失,成了比較尷尬的問題。

對於事情的進展,獬豸新聞(ID:zgsbfzzk

)予以繼續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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