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東法院化解一起陳年積案

6月28日,樂東黎族自治縣法院“夏季風暴”執行行動再次亮劍,將一起排除妨害糾紛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在6個月內再次妨害的案件順利化解。

2017年4月,申請執行人林某星、林某再次申請恢復執行。因被執行人吳某利已病故,樂東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的權利人吳某青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仍不履行。同年11月,樂東法院依法強制清除在涉案宅基地範圍內的苦楝樹、香蕉樹、圍牆等堆放的雜物,使這起多年未結的排除妨害糾紛得到解決,該案已執行完畢。該涉案土地交付給申請人後,被執行人吳某利的權利人吳某青等人又在涉案宅基地上堆放鐵皮簡易室,阻攔申請執行人使用土地,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執行終結6個月內,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排除妨害,並可以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被執行人吳某利的權利人吳某青等人在法院強制執行後又再次進行妨害的行為已嚴重危害司法公信力。為此,辦案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均未果。

6月28日,樂東法院執行幹警再次對該案進行強制執行並做好拘留被執行人的權利人吳某青的準備。經過調解,最終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自行清除涉案土地附著物,申請執行人林某星、林某同意一次性補償被執行人20000元並讓出2米通道給被執行人作為公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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