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問題
“小張”是公安機關安排的特情人員,此案是否涉及誘惑偵查?能否據此認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誘惑偵查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偵查手段,分為機會提供型和犯意誘發型。其中犯意誘發型在西方許多國家被認為是“毒樹之果”,是被告人的免責事由。
在我國,運用特情偵破案件是現實存在的,特情一般被用於犯罪手段較隱蔽的案件當中,如毒品犯罪案件、網絡犯罪案件等等。尤其毒品犯罪這種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案件,運用特情予以偵破,是依法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
我國法律也明確規定了特情在毒品案件中應如何區別對待予以處理:
01
對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證據證明已準備實施大宗毒品犯罪者,採取特情貼靠、接洽而破獲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誘,應當依法處理。
02
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的,屬於“犯意引誘”。對因“犯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無論涉案毒品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03
行為人在特情既為其安排上線,又提供下線的雙重引誘,即“雙套引誘”下實施毒品犯罪的,處刑時可予以更大幅度的從寬處罰或者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04
行為人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犯罪的,屬於“數量引誘”。對因“數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一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從以上法律規定不難看出,在毒品案件中,無論是犯意引誘還是數量引誘,依據我國的法律都構成相關毒品犯罪,只是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慮。這也彰顯了我國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和力度。
那麼,上述案件中的李某某究竟能否構成販賣毒品罪呢?你們有答案了嗎?
文丨圈圈
圖丨網絡
閱讀更多 黃埔檢察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