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離職規定,避免「藍瘦香菇」

還記得很多年前一封“世界那麼大,我想去看看”的辭職信激發了很多小夥伴離職的衝動,但是現實是我們很多時候不會遇到這麼暖心的領導,很多急於離職的小夥伴不是被卡在辭職的門口就是被卡在通往辭職的路上。離職自由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為什麼有時候離職自由變成了離職不自由?本文從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入手解讀,希望小夥伴看後可以合法體面輕鬆地離職。

一、協商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離職可以說是比較體面的離職方式,適用於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辦理離職。

協商離職的意思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的申請,用人單位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公司離職管理的規章制度決定是否批准同意勞動者離職。注意,既然是協商,單位是可以不批准勞動者離職申請的,沒毛病!!!所以,如果勞動合同有關於最低服務年限、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相關規定以及單位離職流程管理呆板,勞動者最好選擇離職申請的方式,避免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單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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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通知離職可以從幾個方面理解:第一,辭職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法定權利,不需要任何理由,隨時都可以;第二,需要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通知;第三,員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四,員工有辦理離職交接的義務;第五,員工可以面臨未滿最低服務期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勞動者在任何時候,不管任何理由,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離職,“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就是這麼霸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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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迫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如用人單位存在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為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以及強迫勞動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此時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注意,這種離職是有補償的!!!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用人單位,但是從實踐中看,勞動者也需要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且解除的理由必須是法律規定的這幾種情形。之所以要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是為了避免勞動者不告而別,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無故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本來是理由充足的被迫離職變成了嚴重違紀的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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