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法治的一體化建設

一個國家的實力與世界地位,不僅取決於該國經濟、軍事、科技等物質性的硬實力,而且也取決於該國以價值觀為核心的文化軟實力。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關係我國在世界文化格局中的定位,關係我國國際地位和國際影響力,關係“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實現。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社會成員認同與踐行,是構築“中國精神、中國價值和中國力量”的必然要求。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法治的一體化建設,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轉化為人們的情感認同與行為習慣的重要方式。為此,新近中共中央印發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要求在立法修法中,堅持價值引領原則,使社會主義法律法規反映和體現社會主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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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法治的一體化建設,是提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面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新變化、社會利益關係的複雜化以及疊加矛盾的不斷湧現,提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成為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客觀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明確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我國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治理能力是運用國家制度管理社會各方面事務的能力。唯有國家治理體系保持社會主義的屬性和方向,國家治理能力才能更好地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相契合,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人類文明優秀成果相承接”,所以,我國國家制度體系的建構,既不能離開體現當代中國精神、凝結著全體人民共同價值追求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導引,更不能與“三個倡導”原則相背離,而是要把國家層面的價值目標、社會層面的價值取向和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準則有機地融入到國家制度體系中,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國家機構設置與改革、制度設計與安排的基本遵循。具言之,國家機構的設置、職能的配置、制度的建構,要本著“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目標的實現,要源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價值取向,要有利於“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個人價值準則的踐行。唯有如此,國家制度體系的各個構成要素才能協同發力進而提升國家治理能力,並從根本上解決現有機構設置、制度安排與新時代新任務新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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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法治的一體化建設,是法治中國建設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原則的需要。我國在總結歷史與現實的中外治國理政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充分認識到法律與道德作為國家治理、社會有序運行的重要手段,二者的不可或缺性、不可偏廢性以及二者功能的互補性。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範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治理國家、治理社會必須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要發揮好法律的規範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要發揮好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強調法治和德治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一個鮮明特點。有效發揮道德與法律的自律與他律、內規與外治互濟的作用,需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中。一方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法律作為治國之重器,是國家制度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在一定意義上,法治建設關係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程度。法律是對社會組織、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分配與規定,是協調各種社會利益關係的普遍行為規範。唯有法律理念、法律原則、法律規範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即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原則貫穿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制度安排中,使制定和頒佈的法律具有正確的價值取向,才能使法律制度在社會中具有正確的價值規導性,並從根本上避免法律規範與價值倡導相互矛盾、相互消解。另一方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中,能夠分解核心價值原則的抽象性。把核心價值原則要求具體化為法律行為規範,發揮法律懲戒的強制性,對人們良好品行的形成具有固化作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能僅停留在價值倡導層面,要落地生根,要具有現實關切性,要成為影響人們實際生活的實踐原則,必須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融入到社會法律制度體系中,使之成為影響人們行為選擇的價值標準,讓人們在實踐中感知它、領悟它,達到“百姓日用而不知”的程度。一言以蔽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絕不僅僅是宣傳教育的價值引導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構建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律制度的社會支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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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法治的一體化建設,是我國良法善治的需要。法治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識,它在本質上是對公權力的約束與對公民權的保護,從而為人類美好生活創設良好的制度環境。它秉持公平正義理念,對社會的是非曲直進行理性權衡,尋求自由與秩序的合理界限,為社會利益關係的協調提供標準化的範式,從而合理地規範社會利益關係、調節利益衝突與矛盾。維護社會正義是法律的本質和目的,法律本身具有善惡性質,故而,法律有良法與惡法之分。法治的本質是良法之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法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有明確的要求。在形式上,良法要求法律具有普遍性、明確性、統一性、穩定性、先在性、可行性、公開性的特徵;在實質上,法律體系本身必須具有正義性。可見,良法除了要滿足法律形式上的一般要求外,還必須合乎社會正義精神。法律的實質正義來自法律體現國家和社會的主流價值觀以及法律規範合乎國家和社會主倡的價值原則。惡法是對社會正義的“合法”踐踏,是對社會道德的極大破壞。一旦個別法律或條款與社會主流價值取向相悖,就會打擊美德義行,破壞公序良俗,道德教育的感召力就會受到嚴峻挑戰。失去正當性的實在法,必須要啟動相關的法律程序予以及時廢止或修訂。有鑑於此,中央要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全過程,確保各項立法導向更加鮮明、要求更加明確、措施更加有力”。面對我國全面轉型引發的社會結構轉換、機制轉軌、社會風險以及利益調整和各種利益訴求等,法律制度的設計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基本依循,對複雜的社會利益關係及其矛盾進行合理規範,提高立法質量,保障法律以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實現立法為民的目的,確保法律的良善性。與此同時,發揮好法律對道德的維護和保障作用。道德領域突出問題的治理,既需要發揮社會輿論的揚善抑惡作用,也需要借力法律懲戒的強制性,對背德行徑予以嚴厲的制裁。事實上,道德領域的突出問題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就會衍變為法律問題。為此,需要把握好道德法律化的限度,積極推進道德領域突出問題的專項立法,以良法促道德,形成有利於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活情景和社會氛圍,使社會成員內心誠服,自覺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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