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革命的開始憲法的開端——《大憲章》的簽署

大憲章也稱《自由大憲章》。英國封建時期的重要憲法性文件之一。1215年6月15日諾曼王朝失土王約翰在大封建領主、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的聯合壓力下被迫簽署。

《大憲章》全文共63條。有許多內容是保障封建貴族的權益。第1條規定教會享有自由選舉教職的權利。第2條規定國王的直接封臣繼承封土時應納繼承金的數額。第12、14條規定這些人在何種情況下應納協助金和盾牌錢,並說明如無他們同意,不得再額外徵收。第39條規定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第34條還規定今後不再發出強制轉移土地爭執案件至國王法庭審視的令狀,以免使封建主的此項司法權利遭受損害。第61條規定,組織25個大封建主監督大憲章的執行,他們在發現國王有違反情況時,可使用各種手段包括武力在內脅迫他改正,這就使封建內戰取得合法地位。

歐洲革命的開始憲法的開端——《大憲章》的簽署

《大憲章》對騎士及自由農民的利益也有一些保障。第15、16條規定不得向他們徵收額外的協助金及強迫服軍役。一些條文對王室官吏的暴行有所約束,如能實行,當可減輕對自由農民的壓迫。《大憲章》對市民的利益也有所保障,如第13條保證給予倫敦及其他城市以自由。第35條統一度量衡的規定亦有益於商業流通。對於廣大的農奴,《大憲章》幾乎沒有給予任何好處,只是第20條附帶說明處農奴以罰金時不得沒收其農具。

歐洲革命的開始憲法的開端——《大憲章》的簽署

《大憲章》的一些條文,肯定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所取得的進步。如第18條仍規定土地佔有案件的訴訟由國王巡回法庭隨時審理。第20條限制處以罰金的範圍。這說明普通法比封建法要優越,它的推行不可阻擋。

歐洲革命的開始憲法的開端——《大憲章》的簽署

《大憲章》主要是封建階級內部權力再分配的文件,並未改變廣大農民的地位,而且不久即被約翰王撕毀,失去效力。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大憲章被利用作為爭取權利的法律依據,並被確定為英國憲法性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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