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私募基金成立史3

私募管理人已辦結登記手續,於新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需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本文將講述如何備案一隻私募基金產品。

首先,根據私募管理人業務類型選擇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類型,私募管理人一般分為證券類、股權和創投類、其他類,相應地,各類私募管理人也僅能備案證券類、股權或創投類、其他類的私募基金。以證券類私募管理人為例,證券類私募管理人僅能備案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具體產品類型包括權益類基金、固收類基金、混合類基金、期貨及其他衍生品類基金、其他類基金,該產品類型的定義均按照合同約定投資範圍中投資於股票或股票型基金或者其他類別的比例來定,因此選擇備案何種產品類型時需要首先明確該基金管理人有能力備案的類型和基於基金合同可以備案的產品類型。

然後,根據要求選擇合適的私募基金組織形式,一般證券類管理人成立的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為契約型,即以基金合同為成立依據,由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簽訂基金合同以此定義設立,以投資人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轉讓、贖回等以實現退出,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總人數累積不得超過200人。

接著,分析一下一隻契約型基金的市場參與者分別有哪些。最簡潔的契約型基金一般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投資人,其中基金託管人還兼具基金服務機構的職責,俗稱“打包”,一為方便託管機構和服務機構之間的數據溝通及會計做賬,二為定向壓低打包價。基金託管機構和基金服務機構均在中基協網站上有所公示,基金管理人需選擇有相應資格的機構來做服務,此外,需要提及一點的是由於市場上部分券商不具有基金託管資格,在目前未強制要求監管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選擇不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券商進行“綜合服務”,即儘管不在合同中明確其託管人的身份,但其實際履行託管人職責,除此以外,基金合同還需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中進一步補充說明不進行託管的原因及相關制度安排。

需明確一點,基金合同是管理人、託管人、投資人三方簽署,如沒有託管人,即使有綜合服務機構,則應由管理人和投資人兩方簽署基金合同,其餘機構不在合同中具體體現,當然相關機構的權利義務職責將在其餘有關協議中得以明確,比如證券經紀商一般為託管人券商,如果不是託管人券商,則需要簽署額外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對相關權利進行明確,具體涉及部分將在後文得以明確。

當產品要素齊全,經管理人和託管人雙方走完流程以後,則可進行合同印製,印製以後面向投資者募集,當然市面上也存在先與大客戶投資者溝通商定要素再進行合同定稿的情況,此為業內一般說的“定製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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