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能源地補出爐 非公共服務領域的單車按1∶0.3

西安新能源地補出爐 非公共服務領域的單車按1∶0.3

電車匯消息: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發佈《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除了購置補貼外,還給予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等。對單位和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以享受的中央補貼為基數,公共服務領域(包括公交領域,巡遊出租車領域,環衛用車、救護車和校車)的單車按1∶0.5給予地方補貼,非公共服務領域的單車按1∶0.3給予地方補貼;對具有西安戶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證》、近兩年內連續繳納社保滿1年以上,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個人,給予10000元/輛財政補貼,用於自用充電設施安裝和充電費用補貼。

附件:通知原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政辦發〔2018〕5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29日

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國家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市政辦發〔2017〕21號)等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地補資金),是指市財政安排用於支持新能源汽車及充(換)電設施在西安市推廣應用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國家有關公告要求,且納入中央財政補助範圍的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純電動專用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第四條 地補資金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專款專用的管理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和安全高效。

第五條 地補資金由西安市推廣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共同管理。

市發改委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地補資金申請的受理,審核確定具體補貼對象,編制充(換)電設施補貼計劃;

市工信委負責在本市完成銷售、註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地補資金申請的受理,審核確定具體補貼對象,編制車輛補貼計劃;

市財政局負責地補資金的籌集和預算編制,按規定程序撥付資金。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地補資金支持範圍:

(一)符合《西安市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及產品審核備案暫行規定》(市政辦發〔2017〕102號),已經享受中央財政補貼並在本市完成銷售、註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給予車輛補貼;

(二)在本市建設運營的充(換)電設施,給予充(換)電設施補貼。

第七條 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應按照扣除補助後的價格進行銷售。

第八條 地補資金支持標準:

(一)車輛補貼標準

1.免徵車輛購置稅、免徵車船稅;

2.對單位和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以享受的中央補貼為基數,公共服務領域(包括公交領域,巡遊出租車領域,環衛用車、救護車和校車)的單車按1∶0.5給予地方補貼,非公共服務領域的單車按1∶0.3給予地方補貼;

3.對單位和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貼;

4.對新能源汽車免收125元/輛的牌照費;

5.對具有西安戶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證》、近兩年內連續繳納社保滿1年以上,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個人,給予10000元/輛財政補貼,用於自用充電設施安裝和充電費用補貼。

(二)充(換)電設施補貼標準

對建設完成、通過驗收並正式投用的充電設施,給予充(換)電設施實際投資(不含徵地費用)30%的財政補貼。

(三)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超額部分市財政將予以扣回。

第九條 根據國家各類新能源汽車(除燃料電池汽車)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補貼標準和上限,在現行標準基礎上退坡20%的規定,地方財政的車輛補貼標準隨同國家補貼政策變化情況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按季度向市工信委申報地方補貼。其中購車者為個人用戶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個人購車者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由汽車生產企業據實申請地方補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工信委按照《西安市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及產品審核備案暫行規定》(市政辦發〔2017〕102號)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運營企業向所屬區縣、開發區發改部門申報充換電設施補貼,並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區縣、開發區發改部門初審後,報送市發改委。市發改委按照《西安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實施意見》(市政辦發〔2017〕80號)進行審核。

第四章 計劃公示和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新能源汽車車輛補貼計劃在市工信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充(換)電設施補貼的計劃在市發改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根據國家補貼資金下達情況,按照公示後的補貼計劃,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至相關企業指定的賬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改委)負責對地補資金兌現和推廣銷售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對不配合推廣信息核查,以及在相關部門核查抽查中被認定存在虛假銷售、產品配置和技術狀態與國家要求不一致、新能源汽車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貼資金等行為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推廣領導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根據《陝西省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發改委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依法查處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行為,對查實的失信企業和個人進行聯合懲戒。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西安市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市政辦發〔2014〕31號)同時廢止。

文章摘自 電車匯 20180601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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