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熱點 電商法草案第三次提交人大審議

對電商領域焦點進行重新定義

●本次三審稿修改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定義,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簡單來說,微商、網絡直播銷售者等都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疇,他們將被納入到監管體系中。

●“大數據殺熟”是一種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收集用戶畫像、支付能力、支付意願,做到“一人一價”,甚至出現“會員價”高於正常價格的怪象。本次三審稿對此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選一”,是指在電商促銷活動中,一些電商平臺為了保證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求入駐商家只能在一家平臺參加促銷。針對這一情形,本次三審稿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鏖戰正酣的世界盃,不僅讓中國球迷過足了球癮,而且還在中國掀起了一場電商潮:大到世界盃“吉祥物”和各球隊的“戰袍”,小到口哨、搖鈴和安全綵畫筆等,都成為電商熱銷的產品,而這也從另一個側面折射出了中國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態勢。

有人用“龐然大物”來形容中國的電子商務行業。其用以佐證的數據是《2017年度中國網絡零售市場數據監測報告》,該報告顯示,2017年,國內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71751億元,同比增長了39.17%。此外,中商產業研究院的數據也顯示,2018年,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將突破6億人。

很顯然,對這樣的“龐然大物”不管不行。6月19日,醞釀了一年半的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草案內容涉及到了平臺、商家及6億多網民,涉及支付、快遞、交付、個人信息保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爭議解決等領域。本次審議稿對電商領域中的諸多焦點問題進行了重新定義,譬如:銷售商品的網絡主播、微商被納入經營者範圍;禁止搭售商品作為默認選項;避免“大數據殺熟”;禁止電商平臺要求商家“二選一”等。

進一步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義務規範,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電子商務法草案的重心所在。或許,目前很多人尚未意識到電子商務法的重要性,但隨著“互聯網+”的深化,人們必將認識到其深遠意義。

將微商納入監管

近年來,移動社交媒體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微商隨之興起並迅速得到發展,已成為青年創業,尤其是眾多女性創業的首選。據有關數據顯示,2014年,中國的微商市場規模超過1800億元;而截至2017年,微商從業者人數更是已突破5000萬人,釋放出了8600億元市場,增速達70%以上。

微商這種包含了互聯網、移動、社交、高效等所有未來趨勢元素的商業模式也令一部分傳統企業開始快速切入,找到了自身轉型的出路。然而,伴隨而來的卻是微商行業的野蠻生長、亂象叢生,令微商儼然成了“危商”。比如,今年4月初,不少短視頻APP軟件被爆料稱,平臺上存在各種自制假冒化妝品、展示山寨奢侈品的內容,許多都有明碼標價。而微商多為個人經營小店,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無信用擔保,甚至是無第三方交易平臺。再加上不以實名制註冊賬戶,一旦發生糾紛往往會直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增加了消費者維權的困難度。

自微商興起之後,其是否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疇、該如何監管一直是學界和業界討論的焦點。本次電子商務法三審稿就此給出了肯定的答案,三審稿修改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定義,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簡單來說,微商、網絡直播銷售者等都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疇,他們將被納入到監管體系中。對於監管主體的明確將使行業的灰色地帶越來越小。

避免“大數據殺熟”

同樣的商家、同樣的產品,不同的消費者可能要面對不同的價格——這種被網民們普遍詬病的“大數據殺熟”的現象,也被業內稱為“基於大數據算法的消費者歧視”。業內專家指出,從本質來說,“大數據殺熟”是一種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收集用戶畫像、支付能力、支付意願,做到“一人一價”,甚至出現“會員價”高於正常價格的怪象。有評論甚至稱,同一時刻對同一產品的差別定價,尤其是將消費者矇在鼓裡隨意加價的情形,損害了消費者權益,已經構成違背消費者知情權的價格欺詐,不為價格法所允許。

本次三審稿就新增了相關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此,業內有聲音表示贊同,通過法律規定避免電子商務經營者做出對消費者不利的差別待遇,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但也有不同聲音認為,大數據技術本身其實是中性的,可以用於提高消費者購物體驗,也可以被拿來“殺熟”。如果是在尊重當事各方自由意願的前提下,以及平衡當事各方利益的基礎上使用大數據技術進行精準的商業推廣,那無可厚非。

平臺不得逼商家“二選一”

三審稿還規範了平臺要求商家“二選一”的行為。所謂“二選一”,是指在電商促銷活動中,一些電商平臺為了保證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求入駐商家只能在一家平臺參加促銷。

業內專家指出,“二選一”這種措施,多由在市場上具有優勢地位的電商平臺提出,其目的旨在限制或禁止商家在其他平臺做促銷,以削弱其他電商平臺的生意、擠壓競爭對手的發展空間。這種行為實質上就是利用支配勢力實施壟斷行為。在原國家工商總局2015年公佈的《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限制、排斥平臺內的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參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臺組織的促銷活動。暫行規定把遏制電商平臺“二選一”的任務交給了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不過,業內人士指出,依據反壟斷法,要認定電商平臺“二選一”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客觀上有一定難度。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幾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似乎都不能規制電商平臺的“二選一”措施。針對這一情形,三審稿新增了相關的條款: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此外,三審稿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同時,對於違反者也規定了具體的罰則,包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加強平臺知識產權保護

三審稿涉及知識產權的法條增加了電子商務平臺義務的內容,電商行業的知識產權建設由此提上了日程。

一直以來,各大電商平臺對於“打假”的力度都很強。阿里先後推出打假系統、升級誠信維權機制、建立打假特戰隊,依託大數據開展了多次線下打假行動。京東則建立了直接追究第三方商家違規責任的執法機制。雖然如此,但對知識產權的實際保護效果卻不盡如人意。

此外,三審稿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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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電商法長出“真牙齒”

6月1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進行分組審議。圍繞三審稿中的一些內容,與會委員紛紛建言獻策,期待電子商務法能夠長出“真牙齒”來。

三審稿第七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肖懷遠委員認為,為避免相關部門在具體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推諉扯皮行為,應對主管部門進一步具體化和明確化,比如,修改為“商務、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分別規定商務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在電子商務監管方面的各自職責。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方燕也認為,三審稿的第七條沒有對電子商務的職能部門及監管主體做出具體規定,容易出現監管不力的情況,建議對此進行明確。在方燕看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為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承擔反壟斷統一執法、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的部門,適宜作為電子商務的主要職能部門。

三審稿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張平委員建議應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後面增加“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法律規定”這一內容,從而進一步提高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張平認為,電子商務營銷中被老百姓詬病最多的就是電子商務商品的假冒偽劣問題,由於網絡購物不能直接看到實物,購物者全憑商品的圖片和說明進行辨別,因此,應當對電子商務的廣告宣傳做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和規定。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潘保春也指出,三審稿在這方面的條款內容比較少。潘保春認為,在虛假宣傳方面,平臺經營者應承擔連帶責任。他建議,在三審稿中明確:平臺經營者對於平臺上商品產品質量的判別,應當以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準為依據。平臺經營者不得以自己建立的商品產品質量標準作為判斷標準。

李鉞鋒委員注意到,對於平臺售賣假冒偽劣產品的法律責任,在三審稿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主要是罰款。但由於電子商務行業的寡頭效應明顯,行業排名前列的企業規模都很大,盈利能力都很突出,罰款對於這些企業來說違法成本較低。因此,李鉞鋒建議,在法律責任部分,對違法情節嚴重並屢次不改的給予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處罰,對於涉及標的金額較大的,要按照標的金額的倍數來罰款。

鮮鐵可委員也指出,在三審稿的法律責任部分,罰款的額度沒有區分不同類型與規模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全部責任條款所規定的最高罰款額僅是50萬元,這對於違法所得較大的經營平臺而言處罰力度太輕。他建議,對不同的違法行為應進行性質上的區分,設定不同的處罰額度,可以根據違法所得處以一定倍數的罰款。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範鵬認為,還可以有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例如二次違法應加重處罰、三次違法應吊銷經營執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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