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貫穿項目全過程的 161 個時間節點!

記不住?貫穿項目全過程的 161 個時間節點!

管理——貫穿項目全過程的 161 個時間節點!

0 小時

1、 開標時間與投標截止時間要求同一時間。

2、 仲裁裁決和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3、 對開標的異議要求開標當場提出,當場答覆。

1 小時

4、安全生產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 1 小時內向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 小時

5、安全質量事故安監部門逐級上報的時間:2 小時。

3 小時

6、加班時間限制:一般每日不超過 1 小時;特殊原因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 3 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 36 小時。

4 小時

7、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4 小時,每週累計不超過 24 小時。

24 小時

8、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 24 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9、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4 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 24 小時的用工形式。

10、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 24 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 7 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11、勘察現場:投標預備會前 1~2 天。

12、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驗收,須在驗收前 24 小時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 2 天。

48 小時

13、建設工程工期: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 48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48 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

14、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 48 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 48 小時內

予以答覆;48 小時內未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1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 48 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監理人不能按時檢查的,應在檢查前 24 小時向承包人提出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 48

小時;監理人未按時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

16、訴訟證據保全:情況緊急的,必須在 48 小時內作出裁定;訴前證據保全:必須在 48 小時內作出裁定

17、工程師的口頭指令,在 48 小時內以書面確認。不能書面確認時,承包人應於口頭指令後 7 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此要求 48 小時內答覆,不予,則認為已確認。

3 日(工作日)

18、資格預審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 3 日前。

19、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異議的答覆時間:收到異議之日起 3 日內。

21、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 3 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 3 日。

22、評標結果異議: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 3 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23、受理投訴時間: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

5 日

24、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時間: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 5 日。

25、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不得少於 5 日。

26、未中標人保證金的退還: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 5 日內。

27、質量監督機構:於工程竣工驗收後 5 日內,應向委託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28、勞動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 5 日內受理;受理後 5 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10 日內提交答辯狀。

7 日

29、建設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前 7 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收到延期申請後 48 小時內答覆,不以書面答覆視為同意。

30、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佈時間: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後 7 日內。

31、民事訴訟的受理:收到起訴書之日起 7 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2、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 24 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 7 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33、生產安全事故補報時間: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 7 日內補報。

34、投標預備會:發出招標文件後 7~28 日內。

35、投標人發現招標文件有誤時,在收到招標文件 7 日內以書面形式指出。

36、訂立合同後 7 日內,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37、工程師在開工日前 7 天發出開工通知。

38、發包人更換代表,至少 7 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9、予付款在約定付款時間後 7 天內向發包人索要。

40、工程師接到已完工程報告後 7 天內核實,並在核實計量前 24 小時通知承包人。

10 日

41、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在變更後 10 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

42、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3、投訴時間: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 10 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14 日

44、退還投標保證金:投標有效期滿後 14 天 ,訂合同後 5 日內。

45、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後 14 天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工程師。

46、承包人在價款可以調整的情況發生後 14 天內報告工程師。

47、進度款:計量確認後 14 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48、承包人收到結算款後 14 天內,將竣工工程移交發包人。

49、質量保證期滿 14 天內,退還保脩金。

50、變更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7 日內確認。無理由確認時,自報告後 14 天后自行生效。

51、接收證:達到基本竣工要求後,在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 14 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頒發工程接收證。工程師在此申請後 28 天內,頒發。

15 日

52、澄清或修改時間: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 15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53、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 15 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54、竣工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55、拆除工程在施工 15 日前進行備案。

56、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 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部門申報。

57、勞動仲裁裁決的起訴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8、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週期最長不得超過 15 日。

59、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0、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受訴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 15 日內作出裁定。

61、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62、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0 日 63、編制投標文件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 20 日。

21 日

64、業主在收到履約擔保證書副本後 21 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商。

65、履約保函和予付金保函交給工程師後,21 天內工程師簽發支付予付款的通知。

66、竣工檢驗:承包商提前 21 天確定日期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該日後 14 天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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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日

67、銀行或擔保公司開具的投標保函,在投標有效期滿後 28 天內繼續有效。

68、承包商在收到中標函後 28 天內向業主提交履約擔保。

69、承包商在收到開工通知後 28 天內向工程師提交詳細進度計劃。

70、進度款:收到承包商支付報表 28 天內簽發支付證書。

71、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 28 天內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後 14 天內給予認可。

72、竣工驗收報告認可後 28 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資料,28 天內發包人核實,確認結算價款。

73、竣工結算:頒發工程接收證後 84 天內,承包商報竣工報表,28 天內簽證,支付結算款。

74、索賠時間發生後 28 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此後 28 天內提交有關資料,工程師 28 天內答覆。未答覆,則視為認可。連續發生的事件,階段性提出索賠意向,終了後 28 天內提交最終索賠報告。

75、缺陷通知期期滿後 28 天內,工程師向業主簽發解除承包商擔負工程缺陷責任的證書,頒發履約證書。業主在證書辦法後 14 天內,退還履約保證書。

76、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在收到書面報告後 84 天內做出決定,若不滿意,28 天內向對方發出不滿的通知,並提請仲裁。

30 日(工作日)(1 個月)

77、評標定標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 30 個工作日前完成。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日內,訂立書面合同。

78、事故處理時限:特大事故:30 日;其他:15 日;最長可延長 30 日。

79、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0、經濟性裁員:提前 30 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81、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工商變更手續後 30 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82、舉證時限:普通程序的舉證時限不少於 30 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少於 30 日;簡易程序的舉證時限可以少於 30 日。

8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 30 日;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30 日。

84、投訴處理的規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85、安全事故補報時間:一般事故 30 日內補報。

86、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87、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88、效力待定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

89、企業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 1 個月。

90、施工起重機械,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 1 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42 日

91、承包商在收到中標函後 42 天內開工。

92、業主替換工程師,須提前 42 天通知承包商。

56 日

93、業主支付進度款不應該超過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後 56 天。

94、仲裁必須在裁決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後 56 天才能申請。

95、最終結算:履約證書頒發後 56 天內,承包商提交結算報表,工程師 28 天內籤支付證書,收到證書後 56 天內支付。

2 個月(60 日)

96、事故調查期限:事故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最長可延長 60 日。

97、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60 日的除外。

98、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行政複議機關一般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99、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期滿前 60 日辦理延續手續。

84 日

100、工程師對爭端決定:84 天內將其決定通知雙方,若 70 天后,雙方均未交仲裁通知,則此決定為最後決定。

3 個月(90 天)

101、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 3 個月內開工。

102、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 3 個月(注:最長 9 個月不開工,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103、企業可於安全生產許可證期滿前 3 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104、試生產: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105、一審簡易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審結。

106、發包人原因時缺陷責任期的確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 90 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107、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 98 天的產假。

108、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 3 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09、不良行為公佈的最短時間: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准,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佈期限,但公佈期限最短不得少於 3 個月。

110、試車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 3 個月,否則應另加收保險費。

111、合同解除提出異議的時間:異議期限沒有約定時最長為 3 個月。

1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 3 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20 天

113、可以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 120 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6 個月

114、開工報告: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 6 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115、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 6 個月。

116、中止發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 6 個月。

117、試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不得超過 6 個月。

118、經濟性裁員: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19、申請再審的時間: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 6 個月內提出。

120、一審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6 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 6 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121、再申請執行: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 6 個月未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2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

12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為 6 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124、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 6 個月內,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

125、商標應當在期滿前 12 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 6 個月的寬限期,可以無數次續期。

126、租賃期限 6 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127、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 6 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128、行政爭議未經行政複議的,應當自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 個月內起訴;經 政複議的,應當在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起訴。

7 個月

129、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懷孕 7 個月以上、哺乳期。

1 年

131、施工許可證:中止施工滿 1 工程 ,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13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 般為 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不受 1 年限制;但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 年內提出

133、撤銷權的消滅:知 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明確表示或以行為放棄撤銷權。

134、對公民提 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滿 1 年)人民法院管 。

135、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136、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37、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 1 年。

138、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佈之日起 1 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沒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 年

139、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 年。

140、供熱與供冷系統,為 2 個採暖期、供冷期。

141、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 2 年。

142、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43、申請執行的期限為 2 年。

144、不予註冊情形: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 2 年。

3 年

145、註冊建造師資格證書 3 年內不註冊需繼續教育後才可以註冊;註冊建造師執業證書的有效期:3 年。

146、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 年。

147、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佈公佈期限一般為 6 個月至 3 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佈期限一般為 3 年。

148、初始註冊: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 3 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149、不予註冊的情形 (1)非執業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 3 年;

(2)在申請註冊之日前 3 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5 年

150、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 5 年。

151、不予註冊的情形: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 5 年。

152、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 1 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 年內不予註冊;情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153、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 5 年;期滿前 60 日辦理延續手續;延續期也是 5 年。

10 年

154、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保護期:10 年。

155、商標有效期為 10 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算。

156、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 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12 年

157、勞動者月工資高於 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0 年

158、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發明 20 年。

159、訴訟時效最長保護期:20 年(客觀起算時間:權利被侵害之日)。

160、租賃合同最長有效期:20 年。

50 年

161、著作權保護期 (1)自然人:生前加上死後 50 年。(2)法人:發表之日起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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