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管理員」50萬內幕交易中色股份,證監會倒查發現隱祕獲利

內幕交易是證監會市場三大典型違法之一,掌握內幕信息的高管及他們的“親朋好友”,往往是內幕交易的重災群體。但是,發生於2016年的一起內幕交易中色股份案中,交易者並非位居高位的管理層,而是一名財務檔案管理人員。

7月3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李琳不服處罰狀告證監會一案做出判決,駁回李琳的訴訟請求,支持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和複議決定。

法院判決書,揭開了這起特殊內幕交易案的全過程——中色集團財務部的檔案管理人員李琳,在辦理會議編號提取過程中,看到中色股份2015年“10轉10送0.5”的利潤分配信息,於是以48.729萬買入股票,並之後以57.3182萬賣出,獲利8.3728萬。

一次關鍵的編號提取

證監會的處罰,讓李琳有些措手不及。在她看來,兩年前,自己只是中國有色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色集團)財務部門一位普通員工,沒有因所任職務及履行職責而接觸到或獲取內幕信息,處罰沒有直接證據,是主觀推理,與事實嚴重不符。但是她的訴求,最終並未得到法院支持。

2016年3月21日,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色股份)向控股股東中色集團報送了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計劃“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0.5元現金股利,並以資本公積金每10股轉增10股”。集團財務部同意了分配方案,並由經辦人張某起草了《關於對中色股份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審核意見》(下稱《審核意見》)。

第二天,中色集團總會計師武某批示同意上述《審核意見》,並要求提交集團黨委會暨總經理辦公會審議。3月28日,張某拿著《審核意見》找到李琳,提取會議議題編號。

李琳拿著文件在議題編號薄上抄下了該議題題目“股份公司2015年分紅審核意項”並編號。而值得注意的是,文件首頁即可清楚看到中色股份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具體內容。

4月11日,中色集團黨委會暨總經理辦公會同意了方案,4月25日,中色股份披露了對方案進行了披露。

在上述整個過程中,李琳的角色並不引人注意。但是另一邊,李琳的私人證券賬戶卻在跟隨聯動。2016年4月8日,“李琳”賬戶買入“中色股份”3.7萬股,成交金額為48.729萬元;4月28日和5月31日賣出,成交金額57.3182萬元,實際獲利8.3728萬元。

調查發現,在此期間,“李琳”賬戶僅交易這一隻股票,且比歷史最大單筆買入成交金額10.1687萬元明顯放大。對於這一異常,李琳解釋稱,5年來一直沒有交易是因為家人去世造成了沉重打擊,除交易“中色股份”外,申請人還購買了其他理財產品,其資金轉入證券賬戶時間,與張某提取議題編號的行為沒有必然關係。但是這一理由並未被證監會接受。

內蒙古證監會局認定,李琳在中色集團負責財務部的檔案管理工作,在方案審議過程中接觸到了內幕信息,並使用“李琳”賬戶買入和賣出“中色股份”,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構成內幕交易。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8.3728萬元,並處以8.3728萬元罰款。

狀告證監會敗訴

面對內蒙古證監局的處罰,李琳表示不服,對於自己是內幕信息知情人這一身份認定並不接受。

隨後提出行政複議,但證監會做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並沒有推翻處罰決定的認定,李琳於是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7年6月5日,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最終法院判決李琳敗訴,駁回訴訟請求。

“李琳從事證券交易多年,可以根據文件題目及其抄寫內容清楚地知道議題內容屬於重大信息。”內蒙古證監局還提出,文件在題目下第一段就列明瞭利潤分配的具體內容,第一段一共7行,仿宋三號字體,李琳在抄寫標題過程中,有時間、也有條件看到中色股份2015年利潤分配方案的具體內容。

而且,李琳資金轉入證券賬戶時間,與上述事件的時間線也高度吻合。

為了證明自己不應被處罰,李琳當庭提交了部分錄音、短信、QQ聊天記錄等12份證據材料;而為了證明應當處罰,內蒙證監局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了5組共80項證據。

其中不僅包括中色集團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部主任,以及中色股份總經理、已退休的董秘、財務部經理、財務總監等等眾高管的詢問筆錄,還包括相關當事人的臺式電腦信息、辦公電話信息、手機取證信息、各類資金賬戶流水等詳細證據。

“在公司中,除高級管理人員外,還有一些人員因所任職務及履行工作職責的關係,可以接觸或者獲取內幕信息,”內蒙古證監局稱,這些人員比如打字員、文秘、檔案管理員等。

最終法院法院駁回了李琳的訴訟請求,支持了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法院稱,如不服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