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男子打獵誤將女友當獵物致其死亡,應承擔什麼責任?

素心瑜伽

依我之見:構成‘’過失殺人‘’(過失致人死亡)罪,按照臺灣地區的刑法定罪處罰。

一,該陳姓男子主觀上是為了‘’狩獵‘’,其殺死同居同行女友,系主觀誤判,客觀上操作槍支不當所致。所以,從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和客觀後果來看應認定為‘’過失殺人‘’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根據犯罪行為實施地管轄原則:此案應適用臺灣地區刑事訴訟的有關法律,由臺灣地區案發地警方偵查、檢察官向有管轄權的臺灣地區相應級別的法院起訴,並按臺灣地區刑法關於‘’過失致人死亡‘’來定罪處罰。


唐先明75443043

這個刑法理論中屬於對象錯誤問題,誤將犯罪對象作為非犯罪對象加以侵害

文中所述情形,男子是在打獵時,將女友誤認為獵物而實施殺傷行為。因為男子主觀上不存在加害女友的故意,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不構成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 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

這就是刑法理論上的意外事件,如果構成意外事件,則不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張明楷教授的觀點,過失的認定應當考慮被允許的危險的法理。

被允許的危險的法理認為,隨著社會生活的複雜化,危險行為明顯增多。許多危險行為不僅不可避免地存在,而且對社會發展具有必要性與有用性;實施這種危險行為的人,如果遵守了其行為所必需的規則,以慎重的態度實施其行為,即使事先預見到了危險,事後造成了侵害法益的結果,也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當然,對於本案中,男子是否存在過失,則應當根據更加具體的案件情況去認定。


葉律師

打獵過程中,誤將女友射殺。怎樣評判其法律責任?

一、如果敘述屬實,以大陸刑法論,本人認為,陳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就陳某的行為看,他不屬於對其行為後果的有可能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的情形。應該是屬於疏忽大意的情形,即其應該預見到其行為會造成損害後果,而沒有預見到,造成了損害後果的情形。

這也是本人認為有疑問的地方。

因為,陳某是將遠處車內女友的目光誤認為“獵物眼睛”,這是其疏忽的“地方”。在打獵的過程中,獵手不會不顧及到其同伴的位置的,也不會不顧及其同伴的安危的。

因為“誤認”,只能解釋為疏忽大意了。

二、陳某意識模糊可以理解,疏忽大意讓人不解

其女友是在其停放的車內,陳某不會忘記其車停放的位置吧,車裡除了其女友,還有其堂弟!

客觀的講,陳某對其車停放的位置不應該有懷疑,也就是,對於其堂弟和其女友的所在位置其應該是清楚的。

僅僅是因為視線不佳,是不能否認這兩個人的所在位置的。所以,將車內的人眼的反光誤認為是獵物眼睛,只能是其意識出現了暫時的模糊。

否則該怎麼解釋呢?


郭廣吉律師

男子深夜打獵,誤將車內女友當獵物,開槍打擊致其死亡。男子的行為及造成女友死亡的後果,不僅對其女友及家人是一個重大打擊,對其本人及家人也造成嚴重傷害。

單從理論上考量,男子打獵誤殺的行為屬於過失犯罪,具體而言就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

不同於一般的深山打獵致人死亡(一般按照意外事件處理,《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行為人無法預見在深山中遇到人),此事中,男子誤將車內的女友殺死。男子的打獵行動中,本應知道還有女友一人,且地點在車裡。男子本應預見殺死“車內的獵物”,可能會打到女友,但其還是開槍。其存在主觀上的過失。客觀上也造成危害結果。其行為屬於刑法上的過失犯罪。

具體該如何判刑,將由司法機關進行舉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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