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法院快速執結一案件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執結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該案從立案到結案僅用時7天。

事發後,法院審理後認為,吳某對其公共區域承擔管理職責,對涉案池塘的安全負有防護義務,在事故發生前,未對涉案池塘採取基本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當對劉某兒子的溺亡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法院認為,未滿二週歲的幼兒,對危險不具備基本的預見和防範能力,故監護人對幼兒應承擔更多的安全管理責任。最終,法院酌情確定,對劉某兒子死亡產生的損失,由星星父母承擔85%,吳某承擔15%,需賠償4.8萬餘元。

判決書生效後,被告吳某沒有如期履行法律義務。劉某遂申請執行。進入執行階段,法院依法向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並電話聯繫被執行人,督促其儘快履行義務。吳某也在收到執行通知書的第二天,主動聯繫承辦法官,將執行款4.8萬餘元交付至法院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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