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行業報表分析風險點(五)

風險點五、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

營改增36號文件中在關建築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的規定:“(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建築施工行業報表分析風險點(五)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建築施工行業報表分析風險點(五)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應參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驗收計價單(工程計量報告)並不是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只是合同付款的參照資料;而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業主方往往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一般是按收到驗收計價單(工程計量報告)來確認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的實現,從而造成提前或者滯後繳納增值稅的情況。

解決思路

應當應注意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避免造成提前或者滯後繳納增值稅的情況。

建築施工行業報表分析風險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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