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勞駕駛致交通事故,誰來買單?

據報道,此次京港澳高速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車輛(豫Q52298號大型客車)今年曾多次因疲勞駕駛等問題被交警曝光。如果交警調查結果證實了該車司機確實系疲勞駕駛,最終導致了此次重大交通事故,誰將為因此發生的各項賠償費用承擔責任?下面我們通過一起案例來分析下。

疲勞駕駛致交通事故,誰來買單?

疲勞駕駛危險

一、案例簡介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9日13時50分許,崔某甲駕駛湘H×××××號小型轎車沿嶽麓西大道由西往東行駛至該路明德麓谷學校路段時,恰遇李某正在該路段進行橋樑維護作業擺放反光錐筒,由於崔某甲疲勞駕駛機動車,無法採取避讓措施,致使其所駕駛的車輛與李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區大隊(高新區交警隊)作出的長公交認[2015]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崔某甲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李某責任。

2015年8月7日,高新區交警隊委託湖南文成司法鑑定中心對李某的傷殘、後期醫療費用、誤工休息時間及護理時限進行鑑定,該鑑定中心於2015年8月14日作出湘文成司法鑑定中心[2015]臨鑑字第457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1.被鑑定人李某左上肢損傷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右下肢損傷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後期醫療費用原則上按實際發生的確認,建議給予後期醫療費用30000元;誤工休息時間評定為365日;住院期間予以一人護理,出院後予以一人護理180日。鑑定費2000元,由李某墊付。

庭審中,東方旅遊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關於非醫保用藥情況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約定就李某的醫療費中非醫保用藥及不合理用藥費用按15%比例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核減。

另查明:1.東方旅遊公司系肇事車輛湘H×××××系所有人,肇事車輛駕駛員崔某甲系東方旅遊公司的員工,涉案事故發生在崔某甲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崔某甲的駕駛證有效期限為2014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30日止。2.肇事車輛由益陽湘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3.李某系城鎮居民,其無固定收入,本次事故發生時系長沙城區橋樑管養第二標段路政管理員;李某現有四兄弟姐妹,有母親張某甲(1931年10月27日出生,農業家庭戶口)需要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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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港澳高速重大交通事故

二、法院裁判思路

另,長公交認[2015]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系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區大隊依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製作,並經雙方當事人質證認可,故對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內容及崔某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的結論,法院均予採信。

因湘H×××××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李某的各項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應由東方旅遊公司承擔,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三者險的賠償範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或者不屬於保險賠償範圍的損失,再由東方旅遊公司承擔。

雖然保險公司稱駕駛員崔某甲的駕駛證審驗有效期於2014年4月30日止,事故發生時駕駛員沒有年審,且駕駛員疲勞駕駛導致事故發生,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商業三者險。

但法院認為,根據駕駛員崔某甲的駕駛證顯示該證有效期始於2014年4月30日,而涉案事故發生於2015年3月9日,故崔某甲駕駛證未超過審驗合格期限;同時,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並未明確約定駕駛員疲勞駕駛屬於免賠情形,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 之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可見,只有“過度疲勞”才不得駕駛機動車,而根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所載明的,崔某甲僅為“疲勞”駕駛,保險公司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為“過度疲勞”駕駛,況且崔某甲事發時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故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6.關於護理費,結合鑑定意見,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認定為100元/天×214天=21400元。7.關於交通費,結合李某受傷情況,法院酌情認定為300元。8.關於殘疾賠償金,根據李某傷殘等級、年齡及戶籍情況認定為26570元/年×20年×11%=58454元。9.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李某傷殘等級及本地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認定為4000元(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付)。10.關於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李某被撫養人數及被撫養人年齡按2014年度湖南省全年農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為9025元/年×5年×13%÷4=1466.56元。11.關於殘疾器具費,因李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存在此項支付,故對其此項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12.關於鑑定費,根據李某提交的鑑定費發票認定為2000元。李某上述損失合計為353234.38元。

李某超過交強險範圍的損失為233234.38元((235045.82元-10000元+116188.56元-110000元+2000=233234.38元),扣除不屬於保險賠償範圍的非醫保用藥及鑑定費後,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承擔202130.51元(233234.38元-29103.87元-2000元=202130.51元);不屬保險賠償範圍的損失31103.87元(2000元+29103.87元=31103.87元),應由東方旅遊公司賠償給李某。

因東方旅遊公司前期已墊付203308.62元,故其多墊付金額為203308.62元-31103.87元=172204.75元,應從保險公司支付給李某的賠償款中予以扣除,即10000元+110000元+202130.51元-172204.75元=149925.76元。

綜上,保險公司實際應賠償李某的各項損失共計149925.76元,此款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李某,東方旅遊公司多墊付的款項由保險公司另行支付給東方旅遊公司。

法院最終判決:一、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益陽市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某賠償款合計149925.76元;二、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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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

三、律師觀點

保險公司稱機動車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過度疲勞駕駛導致交通事故,其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不承擔賠償義務”。但保險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就相應免責條款予以明確約定,且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故相應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但上述條款並未明確約定駕駛員疲勞駕駛屬於免賠情形。

本案中,長公交認[2015]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未認定駕駛員崔某甲屬於過度疲勞駕駛情形,且保險公司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崔某甲系過度疲勞駕駛導致本案交通事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 之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顯然,保險公司以崔某甲疲勞駕駛行為由主張免責於法無據。

其次,保險公司應當對減輕、免除自身義務或加重被保險人義務的格式條款承擔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否則相應保險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本案審理中保險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就相應免責條款予以明確約定,且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故相應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車輛駕駛員因疲勞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其所在的單位應當為此承擔責任(當然可以追償),保險公司除了在車輛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責任外,若機動車購買了商業險,保險公司還應當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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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

附:法律法規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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