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接手新單位,檢查個人所得稅涉稅問題,注意這5種特殊情況

會計接手新單位,檢查個人所得稅涉稅問題,注意這5種特殊情況

1、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有什麼區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2、補發工資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補發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應併入實際收到所得當期的工資、薪金一併繳納個人所得稅。

3、員工在兩個單位同一月份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是否可以由其中一個單位合併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因此應由取得所得的個人進行自行申報,不可以由其中的一個扣繳義務人合併申報。異地生活補貼需要併入工資薪金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4、因違反勞動紀律管理規定支付罰款的員工,其罰款是否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為了便於員工日常勞動紀律的管理,對不服從管理的員工進行相關管理罰款,支付罰款的員工,其罰款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規定中的“取得”是指付款單位向員工實際發放的工資,也就是說個人以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才須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因請假、遲到、工作失誤被扣發的工資,個人並未實際取得。因此,這部分扣發的工資不需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因工作表現好受到的獎勵是需要併入工資薪金收入中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5、什麼是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以下簡稱扣繳明細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以下簡稱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個人及基礎信息發生變化時,扣繳義務人應及時變更;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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