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工作仍存法律盲區:在農村地區尤爲嚴重

核心提示:拆遷這一被廣泛關注的社會話題,經過多年治理的確有所好轉,但依然面臨一些問題。所以,一些專家呼籲,要儘可能減少甚至消除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城市中的拆遷爭議問題,還是要通過立法途徑進一步改革。

拆遷工作仍存法律盲區:在農村地區尤為嚴重

資料圖。

如今,距離2011年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經過去7年之久了。

這7年來,除了最高院出臺過有關司法解釋之外,立法機關對於拆遷這類法律問題沒有進一步動作。

從實際的應用效果來看,拆遷這一被廣泛關注的社會話題,經過多年治理的確有所好轉,但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諸如,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只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進行了規定,而對於集體農村土地房屋徵收至今還沒有相關法律出臺,這也使得農民房屋的強制拆遷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可依。

對此,有許多專家呼籲,要儘可能減少甚至消除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城市中的拆遷爭議問題,還是要通過立法途徑進一步改革,要終結二元徵收立法體制,要出臺一部統一的不動產徵收法。

我國拆遷立法進入攻堅期

談起我國的拆遷立法進程還應該從1991年說起。

彼時,隨著我國經濟建設高速發展,城市的建築需求逐漸加大,城市改造拆遷的問題也開始浮出水面。

當時,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國務院發佈了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配套當時的城市規劃法。

隨後,1994年我國又出臺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由此也拉開了我國房地產市場化的序幕,各地開發商也逐漸成為中國各地建設的主力軍。

但是,當時的法律也暴露出一個重要問題,由於法律沒有規定公益與商業拆遷的區別,其運作模式依然是建設單位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後實施拆遷,如果發生糾紛由政府裁決,如果被拆遷人拒絕拆遷,政府可以實施強拆。這樣的規定在那些年裡引發了大量爭議,也使得各地強拆與對抗強拆的事件層出不窮。

問題一直持續到2007年,那一年我國的《物權法》出臺,其42條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為了配合我國的物權確權工作,當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正式通過,其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為此,國務院在當年專門召開常務會議,要求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這一條例當年引起了社會極大反響,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各方面展開了激烈討論,甚至導致有關這部條例的修改一直持續了三年,直至2010年才通過,2011年正式實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正式施行,標誌著我國行政強拆告別了歷史舞臺。可以說,這的確是我國拆遷立法工作里程碑式的進步。

徵收農民的房屋尚無專門立法

雖然城市拆遷問題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規範得以解決,但並不意味著拆遷問題在我國已經不再是難題。

城市房屋拆遷徵收問題,經過多年的發展、規範,的確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無論是在立項、程序、公示還是補償標準等方面,都已經得到了進一步的規範和提高。

然而遺憾的是,目前,在我國集體土地的房屋拆遷問題上,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缺乏專門的依據,只能還是以1994年出臺的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為準,並沒有與城市房屋拆遷制度同步。

常年從事拆遷法務工作的律師楊在明表示:“目前的法律規定導致農村拆遷無法可依,也就使得大量農村拆遷矛盾的發生,甚至流血衝突的事件也不少見,因此,有必要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制度進行系統上的規制與設計,這也是十分緊迫的一個問題。”

“此前,附著與被附著的土地與房屋的關係,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裡一直是處於被忽視的狀態。而客觀上,徵收也好,拆遷也罷,實際上都是為了取得房屋附著的土地。對這一點的忽略,將直接導致徵收的方向偏差——補償出現只補償或者重點補償房屋的市值,而土地的市值、溢價等得不到補償,從而出現‘越拆越窮’的現象。”楊在明說。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曾多次表示,集體土地徵收立法非常必要。“目前,大家注意力都集中在國有土地徵收條例上,但城市可用的土地越來越少,地方政府現在大部分的徵地和拆遷都是在集體土地上進行的,由於該領域立法比較薄弱,沒有一系列的程序保障,其立法必要性遠高於城市拆遷立法。”

馬懷德進一步表示說:“集體土地更應保護。城市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但農村集體土地不同。把不是你的東西變成你的東西。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條件、補償標準,都應當比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更嚴格。”

不動產徵收法還有多遠?

除了呼籲出臺有關集體土地管理辦法外,一些專家還認為,在我國出臺一部統一的不動產徵收法也十分有必要。

他們認為,目前,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徵收實行的二元立法模式,並不利於土地徵收工作的統一管理,無論是物權法還是土地管理法都無法涵蓋所有的土地徵收行為,這也使得出臺一部不動產徵收法很有必要。

對此,專家們的主要依據在於,目前,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只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給出了規定,而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法律規定基本屬於“空白”,主要是由效力層級很低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甚至是一般規範性文件規定。

因此,專家們表示,應當推出一部統一的法律即土地徵收法,而不是現行的採用二元立法體制,將國有與集體土地區別開來,採用不同的辦法。如果不這樣做,一是會造成很多矛盾,二是也有人身歧視之嫌。

對此,沈巋表示,“目前,拆遷條例只涉及城市拆遷,而徵收補償法還應包括農村建設用地的徵收,這樣的做法目前符合我國的國情,如果用一刀切的方式會使得問題更加複雜,立法應是一個審慎的過程,現在還不到統一立法的時候。

“要制定一部不動產徵收的法律,不僅解決徵收的條件、範圍等問題,還要解決程序問題,防止公權力的濫用,以能夠更好地保證私權利受到保障,因此,我國目前還有大量的問題要解決,現在看來條件還不是很成熟。但是,儘管困難非常大,我們還是要儘可能努力,把我們的思路提煉清晰,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推動法治發展,儘可能減少無論在農村還是城市中的拆遷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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