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向《明日之子2》索賠300萬,這件事值得網絡綜藝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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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音樂人李志通過微博談了他對網絡綜藝節目《明日之子》節目翻唱其代表作的有關建議,引起一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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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麼說呢?和電視臺綜藝不同,網綜平臺對音樂的使用,並不像大眾傳媒那樣有權威的支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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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如此,我們也經常聽到一些告《歌手》《中國好聲音》裡的翻唱的情況,這是什麼情況呢?

草根紅人旭日陽剛唱紅了《春天裡》,原唱汪峰由捧到“殺”。

李代沫唱紅了《我的歌聲裡》,曲婉婷也發起了訴訟。

好聲音冠軍張磊多次商演翻唱《南山南》,原唱馬頔在網絡發起聲討。

迪瑪希在華人春晚上翻唱《Opera 2》,原唱Vitas中國經紀團隊抗議。

無非就是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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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首歌在節目之外進行了商業演出。《中國好聲音》裡唱《我的歌聲裡》《南山南》並沒錯,但學員們用這些歌曲去商演,就涉嫌侵犯原唱商業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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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個問題有沒有最佳解決方案呢?

對專業音樂人而言,似乎是一個很簡單的事情——歌手李健接受採訪就說,他在《我是歌手》裡演唱的每一首歌曲,哪怕不認識原唱,開唱前都會給原唱打個招呼。

“演唱他人作品之前一定要徵得對方同意,這是最起碼的尊重。”

但諷刺的是,即便他有這樣的習慣,但他創作的《傳奇》依然被無數次未經同意的翻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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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翻唱糾紛頻出,仍然沒有一個公開合理透明的音樂翻唱著作權保護機制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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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的一系列規矩表面上是“許可”的問題,但實際上背後是“利益”問題。而且,人們習慣於關注翻唱者如何從中獲利,忽略了原唱也有其利益訴求——當自己的作品因翻唱走紅,適當發聲總能獲得一定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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