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英烈聲譽 法治提供全方位保障

□傳承英烈精神特別報道

捍卫英烈声誉 法治提供全方位保障

製圖/李曉軍

人民英雄紀念碑基座上,8幅巨大的革命歷史浮雕,鐫刻了為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幸福而犧牲的人民英雄。

這是一份長長的名單,他們以鮮血澆灌理想,用生命捍衛信仰,構築起一座座不朽的精神豐碑。

英烈精神,是民族精神的重要來源,是彌足珍貴的精神財富。然而,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出現一種對英烈“汙名化”的苗頭,一些人侮辱、誹謗英烈,進而歪曲革命歷史。

“一個沒有英雄的民族是可悲的奴隸之邦,一個有英雄而不知尊重英雄的民族則是不可救藥的生物之群。”郁達夫因紀念魯迅而闡述的名言,至今仍值得深思。

捍衛英烈聲譽,不僅是對英雄的尊重,也是對英烈精神、民族精神的繼承和發揚,更是為了在築就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征程中堅定信念穩步前行。

從今日起,《法制日報》視點版推出“傳承英烈精神特別報道”,全面剖析如何用法治方式捍衛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保護烈士紀念設施。敬請關注。

有所收斂,但仍時有發生——這是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呂景勝對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現象的評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也認為,加強對英烈姓名、名譽、榮譽等的法律保護,對於促進社會尊崇英烈、揚善抑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意義重大。

儘快出臺法律

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動力。

近年來,社會各界對立法保護英雄烈士的呼聲不斷高漲。2017年全國兩會,有251人次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一些群眾來信提出,建議通過立法加強英雄烈士保護。

2017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該草案規定,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網信、民政、工商等部門在監管中有保護英烈名譽榮譽職責;網絡運營者發現侵害英烈名譽榮譽的網絡信息時,負有及時處置義務。建立對侵害英烈名譽榮譽案件公益訴訟制度,檢察機關可提起公益訴訟。

草案還規定,侵佔、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呂景勝看來,當務之急是完善立法,儘快出臺英雄烈士保護法。“英雄烈士保護法出臺,對提高國民崇敬、緬懷、捍衛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意識有積極意義,有助於公眾在內心形成明確的法律預警認知、後果認知,有助於有關部門明確監管職責,有助於形成社會監督機制、形成法律威懾力,有助於形成對英雄烈士遺屬的法律保護機制以及沒有英雄烈士遺屬情況下的國家介入機制”。

確保嚴格執法

“法者,治之端也”,而“徒法不能以自行”。

在業內人士看來,立法完成且頒佈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落實。

在今年2月6日召開的山東省檢察長會議上,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陳勇表示,今年山東檢察機關將探索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案提起公益訴訟。

“對於侵犯英烈名譽權的案件,檢察院提起公訴是必要且及時的。目前已發生的關於英雄烈士名譽權的民事訴訟,不足以承載價值觀、憲法原則及精神的評判。”呂景勝說,憲法及檢察院組織法都賦予檢察院公訴權力。檢察院介入英雄烈士保護具有極大的國家意義,彰顯公權力對國家主流價值觀的維護,起到良好的社會示範效應和警示作用。這一做法顯然具有推廣全國的示範意義。

此外,呂景勝認為,英雄烈士保護法出臺後,社會各個方面都要落實好這部法律。比如,網絡運營者應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法律出臺後,再對侵犯英雄烈士名譽的行為視而不見、坐視不管、消極無為甚至暗中縱容,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受到處罰”。

“按照英烈保護法草案的規定,教育部門應將英雄烈士事蹟、精神教育納入國家文化發展戰略和教育事業。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英雄烈士事蹟納入教學內容,加強對學生的愛國主義教育,應當讓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常駐後代心中。”呂景勝說。

培育價值觀念

然而,立法只是給保護英烈名譽權畫上了一條底線,底線之上該怎麼辦?

“英雄烈士名譽保護的底線是法律,底線之上是社會輿論、道德、文化的引導。學校教育、媒體、全社會都應認識到英雄烈士保護的重大意義,都有責任參與踐行英雄烈士名譽的保護,這應是全社會最大公約數的共識。”呂景勝說。

在國防大學軍隊政治工作教研室教授公方彬看來,保護英烈名譽權也未見得完全從法律上來講,因為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從剛性和柔性兩個方面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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