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你對「公示」與「公告」知多少

在招標採購的政策法規中,涉及各個環節的公示與公告規定,其含義、要求大不相同,筆者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中標結果公示異議和投訴問題的覆函(發改辦法規〔2018〕465號)》,梳理了“招標投標法體系”與“政府採購法體系”中涉及公示與公告的相關內容,與從業人員共同關注分享,以期幫助大家正確使用公示與公告這兩種文體。

一、詞語內涵

公告是指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佈或者公開宣告、宣佈的內容,包括向國內外宣佈的重要事項、法定事項等,具體內容應當依據相關法律和政策。招標採購中的公告是專業性的或向特定對象發佈的,絕大部分不屬行政機關公文。公告具有嚴肅、莊重、權威等特點。

公示同公告的內涵與性質不同。公示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事先預告群眾周知,用以徵詢意見、改善工作的一種文體。公示具有公開性、周知性,科學性和民主性等特點。

通俗來講,公告是通知大家某事要這麼做了;而公示是告知大家計劃做某事,可以來提點意見或建議。

二、《覆函》解讀

2018年4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給安徽省發展改革委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中標結果公示異議和投訴問題的覆函(發改辦法規〔2018〕465號)》,在業內引起反響。覆函中就投標人是否可以對中標結果提出異議給出了意見。就覆函內容,筆者作了如下解讀。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覆函中提及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內容,實際應為第五十四條所作出的規定,不過其與第五十三條內容上是緊密銜接的。

(一)投標人可以在公示期對評標結果提出異議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二)招標人確定中標結果後,投標人不能對中標結果提出異議

覆函明確表述,“根據《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0號)第六條的規定,中標候選人公示已充分公示了中標候選人信息,保障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權利。”據此,投標人不應該再對招標人依法確定的中標結果(或中標結果公示)提出異議,且相關法律法規也無相應的支持性條款。

(三)投標人始終擁有申訴或主張權利的機會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另外,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筆者認為,這項規定的具體含義包括:一方面,投標人對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作出的異議回覆不滿,或者招標人拒不糾正有關錯誤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另一方面,投標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比如,評標結果信息公示、評標等環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樣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四)投標人要依法依規行使自己的權利

法律法規對於異議、投訴作出的規定,既要充分保障投標人的權利,也要考慮項目實施的效率。投標人在合適的時間提出合法合理的訴求,應得到支持。但是,如果沒有按規定提出權利主張,而是空洞的“喊冤質問”,則會適得其反。

從覆函內容得知,在招標投標法體系中,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結果確定(公示)可以為兩個不同的環節,中標結果公示的性質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會公佈中標結果。而在政府採購法體系中,中標結果是以中標公告的方式予以體現的,並沒有中標候選人公示這一環節,投標人應當在法定的時間內對中標公告(結果)提出質疑。另外,政府採購雖然規定中標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但投標人提出質疑的時間卻不僅限於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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