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2017年十大非法集資案件

盘点2017年十大非法集资案件

非法集資犯罪,並不是一個我國《刑法》正式規定的具體罪名,而是集資類金融犯罪的統稱,它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等。

盘点2017年十大非法集资案件

2016年,公安機關針對非法集資共立案1萬餘起,平均案值達1365萬元,億元以上案件逾百起。而2017的該項官方數據並未公佈,但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現實,2017年以非法集資犯罪為案由的裁判文書為5782份,與2016年的5747份基本持平,可以判斷近兩年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審判數量基本持平,遠超過2015年的2422份,相比2015年增長了138%。

下面為2017年非法集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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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上海中晉系列案

性質:

虛擬理財名義,集資詐騙

方式:

利用虛假業務、關聯交易、虛增業績等手段騙取投資人信任,募集資金

案情:

2016年初,一場起於中晉系美女高管在網上炫富的照片,最終牽涉出龐大的中晉非法集資系列案。

2017年6月22日消息,轟動全國的“中晉系非法集資案”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法院將擇期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國太集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中晉系”公司租賃高檔商務樓,僱傭大量業務員,通過網上宣傳、線下推廣等方式,利用虛假業務、關聯交易、虛增業績等手段騙取投資人信任,並以“中晉合夥人計劃”的名義變相承諾高額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眾大肆非法吸收資金,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達人民幣400餘億元,部分集資款被國太集團及其下屬公司消耗、揮霍,致使案發時未兌付本金達48億餘元。

公安部門調查發佈了中晉資金的詳細用途:

1、支付利息、業務員佣金;

2、公司員工的工資、獎金;

3、房租物業費用;

4、為虛增業務收入,額外支付貿易補貼及獎勵;

5、支付廣告費用;

6、徐某個人揮霍近5億元,包括購買豪車1.48億餘元、豪宅3億餘元、遊艇1390萬、包機豪華旅遊2300萬餘元;

7、購買香港上市公司股權2.5億餘元。

集資詐騙罪案件中,偵查機關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舉證證明被告人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而資金用途就是比較有力的證據,比如明明沒有任何還款能力,依然許諾高息還款引誘投資、吸引資金後捲款潛逃,或者集資後揮霍,或用於違法犯罪領域,如賭博、販毒、購買槍支等等,都會被認定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從而構成集資詐騙罪。這也是為何集資詐騙罪的處罰要遠遠嚴重於非吸的原因。

案件二

2017年8月廣西知名企業-睡寶床墊非法集資案一審宣判

性質:

民間借貸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方式:

向社會公眾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資金,用於投資地產、商鋪、發展生產及支付借貸款利息

案情:

睡寶是廣西20多年的知名企業。2009年至2014年8月期間,覃仕平作為睡寶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在明知睡寶公司不具有銀監局等相關機構批准從事金融業務許可的情況下,仍承諾2%-4%不等的月利,通過不同渠道,以公司或其個人的名義,大量向社會公眾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資金,並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投資地產、商鋪、發展生產及支付借貸款利息等。

2012年7月,睡寶公司成立融資部,委任被告人譚泉旺為融資部總負責人代表睡寶公司對外開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共向270人非法吸收存款35766萬元,後睡寶公司對上述大部分人員以還本付息的方式返還共計17277.33997萬元,尚有18488.66003萬元未歸還。

處罰:

2017年8月11日法院作出判決:廣西睡寶床墊集團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覃仕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譚泉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案件三

2017年11月網貸行業影響力案件惠州e速貸一審開庭審理

性質:

網絡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方式:

自融、設立資金池、發虛假標的等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案情:

2017年11月9日,e速貸案一審開庭,據公訴機關指控,e速貸通過自融、設立資金池、發虛假標的等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嫌疑人鄭某郴從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間,利用該公司股東和董事身份,通過“e速貸”平臺以發虛假標的非法形式,向投資人募集資金達2600多萬元,非法獲利數400多萬元。

2016年5月,根據媒體披露的此案起訴書顯示,e速貸案尚未收回的資金合計人民幣9.16億元,借款人尚未償還的資金合計人民幣9.52億元。

2016年5月31日惠州警方通報了前述案件進展。該公司除了非法吸存和放貸,基本沒有合法營利收入的業務,處於長期虧損狀態,公司主要依靠不停吸收新加入投資者本金的方式來維持公司運作。

點評:

多數P2P平臺“暴雷”,多是因為平臺因虛假標的、龐氏騙局等問題導致資金鍊斷裂,大量投資人報警而導致案發。

惠州e速貸案則不同,該案是經偵主動介入調查立案 。該案的案值相對年度其他案件並不驚人,但是此案從立案偵查到審判歷時一年多,e速貸作為一家運營多年的P2P平臺,大量投資人在此平臺獲得較平穩的收益,及案發時,其並未出現嚴重的兌付危機,也並未給出明顯高於其承受能力的還本付息承諾,從感性上,其問題並未沒有震驚全國的e租寶和中晉理財案嚴重,但是其存在的自融和虛假標的等經營問題卻依然被公訴機關指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

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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