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開票收入,補充申報有風險,會計不注意,就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某有限公司於2017年12月補充申報了該公司2017年1-10月的未開票收入,該公司稱,在銷售貨物時,有些客戶不能確定是否需要開具發票,以防客戶在申報納稅後又提出補開發票的要求,所以該公司在銷售當月未開具這部分的發票,也未確認這部分的收入。

該公司在2017年12月確定客戶不需要開具發票後,才在2017年12月統一對這部分銷售收入作未開票收入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未認定該有限公司於2017年12月補充申報的未開票收入雖然不是偷稅,但該有限公司還是為此繳納了滯納金。所以有這樣情況的企業要注意,應以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確認實際收入並申報納稅,包括當月應確認的未開票收入。

如果納稅人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如果公司賬外隱瞞部分銷售收入、不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屬於在賬簿上少列收入並造成了少繳應納稅款的後果,也屬於偷稅。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僅供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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