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分享」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之「鼓檢模式」

為適應司法體制改革,

提高檢察監督的規範與效率

發揮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作用,

提高程序化、規範化、法治化水平。

「微分享」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之“鼓检模式”

鼓檢君是時候該出手了!

「微分享」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之“鼓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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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

“案件化”辦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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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監督事項

“案件化”辦理指引》

2018年6月,鼓樓區檢察院出臺了《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案件化”辦理指引》、《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指引》,探索建立“案件化”辦理機制的鼓樓檢察模式。

敢問“英雄”出自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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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案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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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提高檢察工作規範和效率的一項新舉措!鼓樓區檢察院率先將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以及重大監督事項作為獨立案件辦理,從“辦事模式”向“辦案模式”進行轉變,建立從線索受理、立案、辦理、管理到結案歸檔的完整流程,並納入績效考核,進一步提升程序化、規範化、法治化水平。

哪些內容可以納入案件化辦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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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如下示意圖詳細瞭解一下~~

辦理

範圍

重大刑事案件

提前介入

(一)重大惡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案情複雜的強姦、搶劫等案件;

(二)重大有組織犯罪案件;

(三)涉眾型、群體性犯罪案件,輿論熱點敏感案件;

(四)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五)上級機關交辦、督辦的案件;

(六)檢察機關監督立案、追捕、追訴的重大案件;

(七)涉及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等民生領域的重大刑事案件;

(八)涉及信息網絡、知識產權等新領域的刑事案件;

(九)其他有必要聽取意見和建議的案件。

重大監督事項

(一)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

(二)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

(三)行政執法相對人涉嫌犯罪,行政機關未移送的;

(四)偵查活動違法行為應當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

(五)公安機關應當提請逮捕而未提請的;

(六)當事人申訴、有關機關轉辦或上級交辦、督辦的重大案件或事項,需要依法作出書面審查結論的;

(七)其他屬於重大監督的事項。

敢問“英雄”有何妙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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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案件化”辦理,鼓樓區檢察院是如何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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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統一規範流程,制發《提前介入商請函》、《提前介入審批表》、《介入偵查情況登記表》等工作文書,在統一業務辦案系統中建立案卡,並由檢察長指定檢察官或按規定順序輪案的檢察官,建立從受理、辦理、管理、質量到結案歸檔的完整流程,並納入檢察官績效考核和檢察官助理績效考核。

關於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鼓樓區檢察院是如何做的?

「微分享」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之“鼓检模式”

規範監督程序。對重大監督事項進行統一審查,制發《重大監督事項調查核實報告》、《重大監督事項監督意見覆查意見書》等17類工作文書,建立從線索受理到結案歸檔的完整流程;強化互通協作。建立相關人員違法犯罪行為向紀檢、監察委等部門移送機制,對社會影響大、涉及群體性事件的重大監督事項,制定《執法辦案風險防控方案》,及時與相關單位溝通,做好釋法說理和維穩防控工作。

素材供稿 | 偵監科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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