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有關身份證的那些坑!

身份證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對身份證的申請、發放、使用等作出了詳細規定。生活中,不當使用或遺失身份證,會給我們帶來潛在隱患。作為一個“有身份”的人,您有留意過身份信息的保護麼?今天,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就帶你瞭解與身份證有關的那些坑。

案例一:出借身份證開辦公司,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黃某與杜某、李某等均系親戚關係。因生意之需要,黃某要開辦一家公司,便借用杜某、李某等的身份證註冊了甲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驗資後被轉走90萬元。因公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成為殭屍公司。債權人乙發現甲公司抽逃出資,便將各股東告上法庭。法院經審查認為,杜某、李某等能夠預見身份證被借用開辦公司的後果,且均系工商登記股東,債權人對此具有公示信賴利益,故應當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說:出借身份證用於開辦公司並被登記為股東,出借人對成為股東是有預期的,對債權人來講,出借人也是實實在在的股東,要承擔相應的股東責任。本案中,各股東客觀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需要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例二:出借身份證上汽車牌照,肇事後被判承擔一定責任。

王先生的親戚李某想要購買小汽車一輛,因資質受限便借用王先生的身份證,登記在王先生名下。後來李某因交通肇事重傷了路人趙某,因賠償數額問題產生糾紛。趙某一紙訴狀將王先生和李某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後,認為王先生因出借身份證存在過錯,判決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案例三:出借身份證提供擔保,被判承擔擔保責任。

張某因生意週轉向銀行貸款,因無人提供擔保,故商量借用親戚劉某的身份證一用,作為所謂的假擔保人走程序使用。劉某礙於情面,便將身份證借給了張某。後來貸款到期後,張某未能按期還款,劉某成為案件被告。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明知自己的身份證被借用來辦理擔保手續,對其行為具有預見性,應當依法承擔擔保責任。

法官說:擔保是重要的徵信手段。礙於情面出借身份證用於擔保,不是所謂的假擔保,而是真擔保,在債務人無法按期還款時,要依法承擔擔保責任。

案例四:身份證遺失被貸款,影響個人徵信。

崔某因買房需要查詢個人徵信信息,發現個人名下存在多張信用卡,並存在數次逾期記錄。原來崔某幾年前將身份證丟失,被不法分子使用崔某的身份證辦理了信用卡。崔某經過艱苦報案、維權,才終於消除了自己名下的不良信用記錄。

法官說:身份證遺失被不法分子貸款,系被人冒名辦理,客觀上不承擔責任,但會造成個人信用信息的困擾。因此,要妥善保管身份證,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案例五:身份證遺失被盜用,莫名成為公司股東。

郭某收到法院傳票,才知道自己被登記成為了某公司股東。因公司被吊銷未清算,自己作為股東被告上法庭承擔清算責任。經查明,郭某系身份證丟失後被異地冒用,沒有成為公司股東的意思表示,也沒有出資及參與公司經營的行為,最終經過多次民事、行政訴訟,郭某才得以正名。

法官說:身份證遺失被冒名登記為股東,沒有成為股東的意思表示,在能夠證明自己確被冒名的前提下,不用承擔責任。但因涉及公司的工商登記,外部債權人的信賴利益等,維權之路並不簡單。

通過上述案件,法官提醒大家:

一是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證,謹防丟失盜用。保管不善是造成潛在隱患的主要原因。身份證作為日常生活最重要的證件,要妥善保管。切莫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二是不隨意出借身份證,謹防不當使用。隨意出借身份證,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也可能造成委託別人處理事務的表象,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法律後果,風險很大。因此,礙於情面、貪圖小便宜的出借行為不可取。

三是身份證丟失後及時報案,並留存證據,以儘可能降低風險。身份證不小心丟失後,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補辦新證,作廢原證。並注意留存證據,以便陷入糾紛時有據可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以警告、罰款、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追究刑事責任等:(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四)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五)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六)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七)相關工作人員洩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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