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監管體系全解讀

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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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私募基金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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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募基金監管原則及思路

在2016年4月29日證監會例行新聞發佈會中,證監會私募基金監督部主任陳自強表示,當前私募基金監管遵循“統一監管、功能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的基本原則,按照“扶優限劣”、“差異化監管”的思路開展監管工作。

(一)監管原則:統一監管、功能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

1、統一監管

統一監管,就是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職責分工要求,將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等各類私募基金納入統一監管。

2、功能監管

功能監管就是對不同機構條線下的私募基金業務,鑑於其具有相同的功能屬性,進而實行統一的功能監管。

這主要包括了各類私募基金執行統一的合格投資者標準,均應當遵守非公開募集、投資運作、信息披露等規範性要求,防範監管套利。

目前,證監會已經在探索實施對證監會監管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統一功能監管。這一進程預計有望將在大資管新規實施後加速。

3、適度監管

適度監管就是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而是實行事中事後監管,充分發揮投資者和市場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約束,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約束作用。

行業監管和自律監管主要從資金募集、投資運作、信息披露等環節入手,提出原則性底線監管要求。

4、分類監管

實踐中,鑑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控制權複雜、資金來源多樣、管理人內控薄弱、兼營一級和二級市場業務衝突大於互補的現實,中基協要求私募證券、私募股權和其他私募業務分類經營且不得兼營,對其採取有差異的分類審核標準。這既是為了避免在管理人層面出現重大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風險,也是為了維護基金的本質,推動行業專業化發展。

目前的分類監管,就是在統一立法、統一登記備案的基礎上,根據各類私募基金投資標的的不同,對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等分別進行備案,提出不同的監管要求。

同時根據各類私募基金的管理規模大小、投資者人數、合規風險程度、投訴舉報等維度,以問題和風險為導向,進行分類監測和檢查。

在2017年底,證監會私募基金監管部主任陳自強指出,還將探索分類分級監管加強誠信激勵約束。

證監會將根據私募機構的合規守信情況和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特點,研究制定分類分級標準,在風險監測、現場檢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不同監管要求,並實施差異化監管安排。

在此基礎上,完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和分類公示制度,加強私募行業誠信建設,對合規水平和誠信水平較高的機構給予有力激勵,對違規失信機構給予應有的誠信約束。

(二)監管思路:扶優限劣、差異化監管

在扶優限劣方面,證監會將創造條件鼓勵優秀機構做大做強,同時清理違規、失聯和空殼機構。

1、扶優

鼓勵的政策主要體現在6個方面:

(1)允許符合條件的私募機構申請公募基金管理人業務牌照;

(2)允許符合條件的私募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戶;

(3)研究並儘快明確私募機構在新三板掛牌問題;

(4)推動引導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投資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

(5)支持有條件的私募機構開展境外投資業務;

(6)通過分類公示推出行業最佳實踐,宣傳優秀私募機構。

2、限劣

在“限劣”方面,證監會通過組織現場檢查和配合地方政府打非等,查處行業違法違規行為、對失聯機構進行公示、對違法違規機構撤銷管理人登記、對長期沒有展業的機構註銷登記等,引導真正專業、規範的私募機構開展業務。

3、差異化監管

在差異化監管方面,前期中基協對不同類別的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範圍、信息披露內容和頻率、託管機構資質要求、合同指引版本等方面進行了差異化自律探索,但是相關的差異化制度安排還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如在事後風險監測領域,對於證券類基金,將主要關注其槓桿情況、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情況;對股權類基金,將主要關注資金募集合規情況和利益衝突情況。

考慮到股權創投類基金已經有一定的自律管理基礎,可以充分發揮各地股權、創投協會作用,在考試、培訓、信用體系建設和行業最佳實踐等方面開展合作。

(三)監管組織體系:證監會指導、多機構相互配合

1、證監會監管職責

證監會負責對私募基金實施統一集中行政監管。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監會承擔以下職責:擬訂監管私募基金的規則、實施細則;擬訂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信息披露規則等;負責私募基金的信息統計和風險監測工作;組織對私募基金開展監督檢查;牽頭負責私募基金風險處置工作;指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開展登記備案工作;負責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教育保護、國際交往合作等工作。

為更好履行監管職責,證監會於 2014 年 4 月成立了私募基金監管部,專門負責私募基金監管。

2、地方證監局職責

目前對私募基金的各項現場檢查,通常都由地方證監局具體實施。

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職責

中基協成立於2012年6月6日,是依據《基金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國家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系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1)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3)制定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給予紀律處分;

(4)制定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組織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

(5)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動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者教育;

(6)對會員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7)依法辦理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

(8)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此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發佈了《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投訴處理辦法(試行)》《糾紛調解規則(試行)》《自律檢查規則(試行)》,配套建立投訴、受理、檢查、調解、答覆工作機制。同時,成立自律監察專業委員,引入市場機構、監管部門、高校等專家資源,隨機組成審理小組,優化紀律處分工作機制。

4、其他機構職責

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等交易所,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證券登記機構,均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同樣十分重要,從不同業務角度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實施自律管理。

證券交易所設有基金交易監控系統,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市場的投資運作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日常監控,重點監控涉嫌違法違規的交易行為。交易所在監控中發現私募基金交易行為異常,涉嫌違法違規的,可視情況採取電話提示、警告、約談、公開譴責等措施,並向證監會報告。

至此,對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組織體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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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管趨勢:強化法規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完善自律規則

1、強化法規建設

證監會近期將推動完善行業頂層設計,配合國務院立法部門做好《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稱“《條例》”)社會徵求意見評估和吸收工作,推動《條例》儘快出臺;同時根據《條例》的進展,加快修訂《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和補充,豐富監管手段。

2、加大執法力度

證監會將保持檢查執法頻率和覆蓋率,通過專項檢查、常規檢查、風險核查等,嚴厲懲治私募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證監會同時將抓緊完善私募基金監管信息系統,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信息統計和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嵌入私募基金監管信息系統,實現科技化風險監測,及時發現風險隱患。

3、完善協會自律規則

一方面,協會將強化私募機構內控制度要求,切實防範利益衝突。並維護基金的本質,強化專業化經營要求。

同時,協會將探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良好信用生態。在2018年,協會將在完成和發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的基礎上,將有序啟動私募股權和創投管理人會員信用報告標準制訂工作,逐步將信用信息報告服務擴展到協會全部私募類會員。

此外,協會將進一步提升行業專業化水平。協會正組織私募基金行業各方,抓緊研究設置“資產配置類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機構類型和產品類型,以滿足專業私募基金投資者對所投私募基金配置大類資產的現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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