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牢记这五点权益!

怀孕女职工,牢记这五点权益!

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当女职工 的妊娠期达到7个月以上,那么用人单位要给予照顾,不安排加班或者夜班等劳动,并应在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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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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