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沙受賄案二審維持原判

7月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沙受賄上訴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12月22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吳沙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一審宣判後,吳沙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間,吳沙利用其擔任廣州市番禺區委常委、番禺區公安分局局長、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廣州市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接、項目合作、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57萬餘元。到案後吳沙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並清退全部贓款。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

頭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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