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岳父母拒還外孫女,喪偶女婿索賠10萬!法院怎麼判?

「说案」岳父母拒还外孙女,丧偶女婿索赔10万!法院怎么判?

現實中,兒女因病或意外身亡後,與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著不可割捨親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有著隔代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意願,而該意願又往往與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監護權相沖突,由此引發的法律糾紛也是層出不窮。甘肅省發生的一起因外祖父母隔代撫養外孫女引發的翁婿官司便帶來令人深思的法律問題——隔代撫養拒絕歸還外孫女,喪偶女婿行使監護權受阻能否索賠精神損失費?

「说案」岳父母拒还外孙女,丧偶女婿索赔10万!法院怎么判?

喪偶女婿索要女兒受阻

鄭坤、董靜夫婦,如今都是將近古稀之年的老人了。兩位老人的膝下曾經有一位當老師的女兒,名為鄭雅麗。1995年,鄭雅麗與同樣是當老師的馮軍結為夫婦,並於次年10月生育一女,取名馮蕊。看到女兒女婿感情和睦 ,外孫女可愛乖巧,鄭坤夫婦也是滿心歡喜。

自從鄭雅麗生病後,馮蕊就一直由鄭坤夫婦親自撫養,祖孫的感情很深。鄭雅麗去世後,想到馮蕊沒有了母親,十分的可憐,鄭坤夫婦就想好好地疼愛馮蕊,便向女婿馮軍提出由他們來撫養馮蕊。馮軍考慮到自己確實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照看女兒,而且岳父母對女兒也是真心的好,也就同意了岳父母的請求,在鄭雅麗去世後第十天,向岳父母出具了代為看護孩子的委託書,載明:“同意孩子先暫由岳父、岳母撫養,我每月給撫養費叄佰元整。允許我自由探望,待孩子到16歲成人後,其家庭歸屬,由孩子自行選擇決定。”

剛開始,鄭坤夫婦與女婿馮軍的關係也很融洽。可是,過了一段時間後,馮軍覺得鄭坤夫婦對女兒雖然十分的疼愛,但過於嬌慣,甚至有些溺愛,加之考慮到鄭坤夫婦都是快60歲的人了,教育方法、興趣愛好、知識水平等,都與時代不太合拍,不利於馮蕊的成長,而自己就是老師,可以給予女兒更好的教育,就有意將馮蕊接回去自己撫養、培育。

得知了女婿的想法後,鄭坤夫婦可不願意了。他們撫養馮蕊,不僅僅是因為覺得馮蕊沒有了母親可憐,更是因為在女兒病逝後,馮蕊成了他們的精神寄託,而且馮蕊對他們也已經十分的依賴,他們認為他們完全能夠將馮蕊撫養長大,教育成人,因此堅決不同意馮軍將馮蕊帶回去。

由此,因撫養馮蕊問題,馮軍與岳父母發生了衝突,雖經多次溝通、請求,終因雙方均不肯讓步,致使矛盾無法調和。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馮軍於2001年4月來到了甘肅省金昌市金川區法院,一紙訴狀將岳父母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鄭坤夫婦歸還馮蕊,恢復其對馮蕊的撫養權。

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毫無懸念,馮軍贏得了這場官司,金川區法院於同年5月10日作出判決,確認馮軍對馮蕊具有法定監護權。判決生效後,因岳父母未能主動履行法院判決,將馮蕊交還馮軍,馮軍於同年7月1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又是打官司,又是申請執行,馮軍的做法徹底惹怒了岳父母。面對執行的法官,岳父母橫下一條心,說:“馮蕊由我們監護撫養更有利於健康成長。至於你們法院怎麼判決的,我不管。但是,要我歸還馮蕊,那是絕對不可能的。”由於鄭坤夫婦拒不配合執行,而孩子又不能被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法院最終作出民事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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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針鋒相對

“既然你們無情,那就休怪我不義!”贏了官司,卻要不回孩子,馮軍也是十分的氣憤,一氣之下,就斷供了孩子的撫養費。至此,翁婿關係完全失和,雙方基本就沒有了來往。

鄭坤夫婦的退休工資雖說不是很高,但維持基本的生活需要還是夠的。在馮軍對馮蕊撒手不管後,兩位老人就沒有想過要讓馮軍負責什麼,而是獨自承擔起撫養馮蕊的擔子,寧可自己省吃儉用,對外孫女也從不虧待。馮蕊也是乖巧、聰明、懂事,鄭坤夫婦看在眼裡,喜在心上,覺得可以告慰女兒的在天之靈。

可是,十多年後,物價水平急劇上漲,加之馮蕊已經升入高三年級,學習、生活費用陡然增加,鄭坤夫婦的退休工資已經滿足不了馮蕊最基本的學習、生活需要了,特別是馮蕊就要上大學了,上大學的費用還沒著落,無奈之下,鄭坤夫婦經過商量,於2014年1月16日來到金川區法院,以馮軍生女不養為由,將馮軍告到了法院,要求馮軍支付十多年來撫養馮蕊的各項墊付費用共計24.6萬餘元。

法庭上,面對岳父母的起訴,馮軍說:“不是我不撫養女兒馮蕊,是因為他們不肯將馮蕊歸還給我,特別是在法院確認我對女兒馮蕊具有法定監護權後,仍拒絕向我交還馮蕊,客觀上阻礙了我與馮蕊共同生活的可能,使我不能親自撫養馮蕊長大,無法履行一個父親應有的義務並享受應有的父女親情,岳父母侵犯了我對女兒的監護權。因此,對於墊付撫養費用,我沒有義務支付。”

金川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鄭雅麗病逝後,馮軍作為馮蕊的父親,是唯一一位第一順序撫養義務人,對馮蕊負有全部的法定撫養教育義務。即使在法院確認馮軍對其女馮蕊具有法定監護權後,由於鄭坤夫婦拒不向馮軍交還馮蕊,事實上阻礙了馮軍與馮蕊共同生活的可能,但這也不能成為馮軍不給付鄭坤夫婦墊付撫養費的理由。馮軍應給付撫養馮蕊的撫養費用,是基於其對女兒馮蕊負有的法定撫養義務,而非其他,故其不能以鄭坤夫婦侵害其監護權為由抗辯鄭坤夫婦要求給付墊付的撫養費請求。客觀上,馮蕊自2000年9月起是由鄭坤夫婦撫養長大,並於2014年9月考上大學。在馮蕊成長的這十幾年中,即便馮軍從主觀上或許並不是不想支付馮蕊的撫養費,但事實上馮軍在此期間未支付過撫養費,因此馮軍應給付鄭坤夫婦為撫養馮蕊而墊付的撫養費。按照馮蕊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酌定按馮軍工資總額的40%確定撫養費數額並支持實際發生的醫療費7720.34元。據此,金川區法院依據法律的規定,於2014年4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馮軍給付鄭坤夫婦為撫養馮蕊墊付的撫養費、醫藥費共計15萬餘元。

宣判後,馮軍不服,向金昌市中院提出上訴。金昌市中院經審理後,於2014年12月16日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終審判決後,馮軍還是不服,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甘肅省高院經審理後,於2015年7月22日駁回了馮軍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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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牙還牙”再上法庭

女兒沒有要到,卻要支付十多年的一大筆撫養費,而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都是岳父母拒不歸還女兒馮蕊造成的,卻要自己來承擔由此造成的後果,馮軍面對岳父母索要撫養費官司的一審、二審到再審的三連敗,心裡怎麼也不服,決定以牙還牙,讓二人也要為他們當初拒不歸還馮蕊的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

2015年10月9日,馮軍再一次來到金川區法院,一紙訴狀,以鄭坤夫婦拒不歸還其女兒馮蕊,侵犯其對馮蕊的監護權為由,又將岳父母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依法確認鄭坤夫婦的行為侵害了其監護權,並判令鄭坤夫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一審判決後,鄭坤夫婦不服,向金昌市中院提起上訴。在上訴中,鄭坤夫婦稱:馮蕊跟隨他們已產生了深厚的感情依賴,也習慣與他們一起生活,一審認定他們侵害了馮軍的監護權認定事實錯誤。造成馮軍未能撫養馮蕊的原因不只是他們所致,馮軍對造成父女感情疏離有直接責任。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或發回重審。

金昌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馮軍作為馮蕊的父親,對馮蕊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但馮軍在委託撫養期間也不履行撫養義務,直到馮蕊成年後,在法院的判決後才承擔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因此,馮軍與馮蕊父女感情疏遠上馮軍負有主要責任。鄭坤夫婦撫養馮蕊的行為本身並無過錯,故對馮軍要求鄭坤夫婦賠償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16年6月2日,金昌市中院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並判決駁回馮軍的訴訟請求。

打贏的官司卻遭到反轉,馮軍自然不服,再次向甘肅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2017年11月3日,甘肅省高院作出了再審終審判決,判決維持金昌市中院的二審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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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立法還有完善空間

因爭奪撫養權引發的三起案件中,對於馮軍起訴要求岳父母歸還馮蕊,恢復其對馮蕊撫養權的官司,岳父母起訴要求馮軍支付撫養馮蕊的各項墊付費用的官司,因為均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法院的判決結果均在意料之中,沒有任何爭議。但是,對於馮軍起訴岳父母侵犯其監護權,要求岳父母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官司,三級法院的判決不盡相同。那麼,從監護權的保障看,有哪些法律因素值得考慮呢?

首先,監護權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權利或資格。監護權是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而產生的權利,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固有,實質是一種義務。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存在的特殊身份關係及血緣關係,使得雙方建立非同尋常的親情,在感情上相互依賴。本案中被監護人馮蕊在3歲時生母病故,父親馮軍為馮蕊的法定監護人,但馮軍在馮蕊長達十幾年的成長教育中未盡到父親的法定監護責任,沒有給予撫養、教育,更沒有通過自己的行為努力維繫、增進和加深父女親情,造成父女情感疏離。

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因馮蕊撫養權發生的系列糾紛,馮軍未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與岳父母進行良好的溝通交流,主動擔負起父親的法定監護職責,承擔每月馮蕊的撫養費,以消除雙方的矛盾,而是懈怠、消極地對待上述問題。馮蕊自幼受外祖父母的撫養,共同生活,祖孫之間感情深厚,並於2014年9月考上大學。鄭坤夫婦撫養馮蕊不僅僅是費用問題,耗費的精力之大、投入的感情之深都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雖因鄭坤夫婦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馮軍對馮蕊監護權行使的阻礙,但馮軍身為教師,並與女兒生活在同一個城市,本應主動創造更多便利條件加強彼此接觸,增進感情交流,但其並沒有採取適當、積極有效的方法來改善父女關係,對馮蕊的成長教育未履行日常的法定義務,即使在委託期間也未給付撫養費。作為父親,其女兒的成長、教育非一朝一夕,在長達十餘年間不履行撫養費義務,給馮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傷害,以至於在其成年之後對其仍然不能諒解,因此,造成與馮蕊感情疏遠,與馮軍自身的消極、懈怠、不依法負擔撫養義務有直接關係。

文 | 吳潤澤 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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