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注意!發生承包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處理?違約方有哪些違約責任

在農村擁有使用權的集體土地是可以承包的,承包農村土地,是需要與集體組織簽訂承包合同的。如果發生承包合同糾紛,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那麼發生承包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處理?

需注意!發生承包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處理?違約方有哪些違約責任

一、土地糾紛主要分兩種,一是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二是農村承包經營權方面的糾紛

1、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有三個主要途徑:

第一是通過村民小組或村委會進行調解,或由鄉鎮人民政府、司法所進行調解;

第二是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程序與打民事官司類同;

第三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土地所有權的糾紛

主要是組與組之間,村與村之間,甚至是鄉與鄉,縣與縣之間的土地所有權最屬問題的糾紛。這類糾紛由糾紛雙方上一級的國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同級政府作出處理定決。是法院不受理的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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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一)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築物和變更附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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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糾紛訴訟如何確定管轄地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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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違約責任

承包人對承包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範圍內的處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81條第3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沙灘、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1、發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⑴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承包方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這就是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基本內容。

發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在推行農業產業化、規模經營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讓農民真正看到實惠,決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對上述違約行為,發包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⑵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的規定,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⑶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承包方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除以轉讓方式流轉須經發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轉的方式,發包方一律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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