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的各項指標是孩子的安全保障,未取得校車標牌不得接送學生!

校车的各项指标是孩子的安全保障,未取得校车标牌不得接送学生!

校车的各项指标是孩子的安全保障,未取得校车标牌不得接送学生!

校車是用於運送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工具。為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國家先後出臺三項強制性校車專用技術標準。校車具有優先通行權,各項技術指標提高了學生上下學的安全性,且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承運人責任險。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使用校車必須取得許可,不能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校车的各项指标是孩子的安全保障,未取得校车标牌不得接送学生!

以案說法

未取得校車標牌卻提供校車的服務,6月15日,通江公安交警在路面巡邏時,查處了這起違法案件。

校车的各项指标是孩子的安全保障,未取得校车标牌不得接送学生!

當日下午16時18分,通江公安交警在通江縣城西村4組巡邏時,發現餘某某(男,52歲)持A1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一輛川Y21***校車(該車屬通江縣藍天幼兒園)接送學生。執勤交警立即上前檢查,發現該車未取得校車標牌。

目前,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暫扣該車輛。該案件正在辦理之中。

蜀黍提醒:所有的校車必須在取得校車標牌後方能上路。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校車所在單位向當地教育部門提出申請,經相關部門批准,並有交通部門規劃行駛的線路,然後由交警部門檢驗,檢驗合格的車輛將在規定期限內發放校車標牌。

法律出處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2)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3)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處罰規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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