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公安與武警在哪些情況下,對人犯可以開槍射擊?

看守所是由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單位設置的,管轄權在同級公安機關。看守所是依法拘押依法被刑事拘留、被拘捕人犯的機關。還監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餘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

看守所公安與武警在哪些情況下,對人犯可以開槍射擊?

看守所一般有所長1人,副職2-3人,看守人員、醫務、管束、後勤等人員組成。看守所的裝備戒備是由武警擔任。

看守所收押的人犯必須是由國家司法機關刑事拘留證或拘捕證或人犯暫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手續不全者,一概不收押。但人犯有精神病或傳染病或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

關於被判處死刑還未執行的人犯需加帶戒具,關於那些可能暴亂、行兇、自殺、逃脫的人犯,也可需加帶戒具,但要所長贊同。

看守所公安與武警在哪些情況下,對人犯可以開槍射擊?

在哪些情況下,公安與武警對人犯能夠開槍射擊?

人犯正在密謀策劃實施逃脫不斷阻止,或在追捕中抵抗拘捕的。

人犯正在越獄或暴亂。

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爆炸物,正在行兇或搞破壞的的。

人犯人犯正在暴亂,看守人員或武警人員生命遭到要挾的。

看守所公安與武警在哪些情況下,對人犯可以開槍射擊?

需開槍,先應鳴槍正告,有用的,應中止射擊,開槍射擊後,需及時報告公安與檢察院。

看守所對人犯的上訴書、申訴書應及時轉送,不得扣押。對有錯拘、錯捕、錯判應及時告訴辦案機關。

人犯在看守所內逝世的,應告訴檢察院與辦案機關,有法醫查明逝世原因,並告訴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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