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寫了一個紙條,少做了一個公證,輸了一場必勝的官司!

多寫了一個紙條,少做了一個公證,輸了一場必勝的官司!

小時侯,父親經常語重心長的對我們講:“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我確信這句話已經深深地烙印在靈魂和內心最深處,並必將被我帶去遙遠的極樂世界。

我相信這也是中國的老百姓內心最樸素的認識,但是打官司(訴訟)不僅要講理,更要講證據、講法律。

今天要說得是一起我代理的商業特許經營糾紛:沙某因為多寫了一個紙條,少做了一個公證,輸了一場必勝的官司!

沙某訴稱:

2009年4月18日,沙某與烏糧公司簽訂《電器購銷合同書》,約定烏糧公司為沙某供應電器,合同有效期為1年,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10年4月17日止。合同簽訂後,沙某支付貨款34 4540元,並在烏糧公司網站按選定貨樣下訂單,訂單號分別為20090422114213、20090430123739、20090521170359。但烏糧公司未能按照訂單發貨,造成沙某開業數日卻不能正常經營,店租損失巨大。沙某多次與烏糧公司交涉,但烏糧公司均以供貨能力不足為由拒絕給沙某任何補償。沙某無奈只得親自到烏糧公司協商處理,烏糧公司同意了沙某現場選貨的條件並同意沙某退出代理的請求,但退代理費需等到該地區有新的加盟商加盟後才能退。沙某遂寫下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出代理的書面文字,同時將現場選配的貨品帶走。但回去後發現帶回的貨品與烏糧公司展廳的貨品質量不同,款式也有差異。無奈沙某委託韻香律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烏糧公司簽訂的合同並返還貨款34 4540元,同時要求烏糧公司賠償租金損失43200元。

烏糧公司辯稱:

被告烏糧公司辯稱:烏糧公司依約履行合同,不存在沙某所稱沒有按照訂單發貨的情形。沙某解除合同是基於其自身原因,與烏糧公司沒有任何關係。烏糧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沙某的其它訴訟請求。沙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沙某舉證:

沙某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沙某與烏糧公司簽訂的《電器購銷合同書》;

證據二,沙某通過自己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烏糧公司網站後打印的訂單兩份(其中編號為20090422114213的訂單列明貨價值10 1632.8元, 編號為20090430123739訂單列明的貨物價值91749.6元)、有沙某書寫備註的《銷售出庫單》兩份(其中錄單日期為2009年4月23日的《銷售出庫單》金額為28 0201.6元,錄單日期為2009年5月1日的《銷售出庫單》金額為64542.28元);

證據三,沙某與黃某於2009年4月21日簽訂的《商鋪租賃協議》,煤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煤源公司)出具的《證明》兩份、金額為10 8000元的收款收據一張;

證據四,烏糧公司於2009年4月18日出具的金額為28 0000元的收據一張,沙某向某銀行卡中匯款64540元的《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

烏糧公司舉證:

證據一,沙某與烏糧公司簽訂的《電器購銷合同書》;

證據二,2009年4月18日的《發貨通知書》和與之對應的同月23日的金額為28 0201.6元的《銷售出庫單》以及金額為10 0500元的《銷售出庫單》;2009年5月1日的《發貨通知書》以及與之對應的金額為64540元的《出庫單》、金額為64542.28元《銷售出庫單》;

證據三,時間為2009年5月20日的《客戶退貨單》和同年5月21日的《客戶購物單》,時間為2009年6月5日的《客戶購物單》(金額為8279.52元,有沙某書寫的“自選自帶”)和《客戶退貨單》,時間為2009年6月5日的《客戶購物單》(金額為9508.8元,有沙某書寫的“自選自帶”)、《客戶退貨單》、以及沙某於同日親筆書寫的《申請書》;

證據四,《貨物託運單》三份。

質證認證

1、沙某提交的訂單與烏糧公司提供的訂單不一致。

沙某與烏糧公司提供的訂單均系單方打印件。在庭審中,沙某與烏糧公司對於付款數額及《銷售出庫單》的數額均不持異議,上述兩項證據的數額亦一一對應。而沙某向烏糧公司提供的訂單中的數額與烏糧公司實際發貨的數額、沙某收到的送貨單上的數額均不一致,且沙某與烏糧公司提供的訂單均無對方確認。

因此法院對沙某與烏糧公司提供的訂單的真實性均不予確認。

2、對於沙某提供的證據三的真實性烏糧公司不予認可。

但《商鋪租賃協議》中商鋪的地址與雙方《電器購銷合同書》中約定的地址相對應,且煤源公司出具證明已經說明沙某在上述地址租賃房屋從事電器經營活動,煤源公司已經收取房屋租金並開具加蓋公章的收據。

上述證據相互關聯,形成證據鏈,;上述證據可以證明沙某為履行合同租賃房屋並進行了經營;人民法院對此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3、對於烏糧公司出具的2009年6月5日的《客戶退貨單》與同日沙某書寫的《申請書》內容互相印證。

同時《客戶退貨單》中,寫明“首鋪退貨”,與雙方均認可的同日出具的金額為9508.8元、有沙某書寫的“自選自帶”《客戶購物單》中寫明的“首鋪換貨”的內容亦可相互印證。而沙某亦承認《申請書》系其親筆書寫。

因此,對於《客戶退貨單》與《申請書》的證據效力,法院予以確認。

4、對於烏糧公司提供的《貨物託運合同》,其中寫明沙某的姓名和聯繫電話,託運內容為衣物並加蓋承運單位合同章,而其中發貨日期亦可與《銷售出庫單》對應。

故人民法院認可《貨物託運合同》的真實性。

審理查明

法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烏糧公司作為合同甲方,沙某作為合同乙方,共同簽訂《電器購銷合同書》,約定:“甲、乙雙方不存在任何隸屬、投資、僱傭、承包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均按照法律規定及本合同的約定享有或承擔。雙方屬電器銷售合作關係。

第四條:第一次進貨價格和後續進貨價及達到一定進貨額度後的再優惠:1、乙方在合同簽訂時,全額向甲方支付第一筆進貨款28萬元。甲方按零售價價5.8折的價格向乙方提供等同第一筆進貨款的漩渦牌電器產品(由甲方負責配貨)。2、乙方在全額向甲方支付第一筆進貨款後再進貨時,由此,乙方取得按零售價5.8折的基礎上再9.4折,為購進甲方電器的後續進貨的優惠價格。

第五條:進貨、換貨和運費的承擔:5、乙方在收貨時如發現貨物與隨行的裝箱貨品清單內容不符或質量上有異議,應於收到貨後2日內電話通知甲方,併發一份確認函,否則將視乙方無任何異議接受該貨。6、甲方實行換貨政策。……

產品換貨範圍:(1)乙方調換貨須電話預約調換日期提供調換貨明細,在得到甲方同意後方可發至甲方指定地點,否則甲方有權拒收。(4)第一筆進貨調換期限及比例:自乙方提貨日起30日內100%調換,過期不予調換。

第九條:附則:1、本合同有效期為壹年,從2009年4月18日至2010年4月17日有效”。

此外,合同第六條還約定了合同解除、終止的相關情形。合同簽訂後,沙某於2009年4月18日向烏糧公司交納了第一筆貨款28 0000元,烏糧公司於2009年4月23日向沙某發出價值28 0201.6元的貨物。同年5月1日,沙某向烏糧公司的職工嚴某個人銀行卡中存入64540元,作為向烏糧公司購買貨物的貨款。烏糧公司受到上述貨款後於同日向沙某發出價值64542.28元的貨物。沙某接到上述貨物後,於同年6月5日向烏糧公司出具《申請書》,寫明:“本人沙某……,因本人經營原因導致貨品積壓,造成進貨資金困難,特申請公司調換超出合同範圍外貨品9270元,特書面申請。望公司批准為謝”。當日沙某向烏糧公司退回價值9270.8元的貨物,並再次選擇價值9508.8元的貨物,同時在《客戶購物單》中寫明“自選自帶”並簽字。

另查,沙某在合同簽訂後即開始為履行合同而租賃商鋪,並支付房租108000元。庭審中,沙某承認其自租賃房屋當日即2009年4月21日開始經營,至今尚未領取營業執照。

法院認為

沙某與烏糧公司簽訂的《電器購銷合同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義務。

沙某交納貨款後,烏糧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和折扣履行了供貨義務。雙方均按照合同履行了各自的義務。沙某稱其訂單與烏糧公司實際提供的貨物有較大差異,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要求解除合同。但沙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訂貨情況,亦無法證明其收到的貨物與訂貨不符。

同時,按照雙方合同,沙某交納的第一筆進貨款28萬元所對應的貨物應當由烏糧公司負責配貨,沙某有權要求烏糧公司調換貨物。從實際履行情況看,沙某已經收到貨物,而烏糧公司亦已按照合同履行了退貨、換貨義務。而針對此後的貨物買賣,雙方在合同中亦約定了提出異議期限和提出異議的方式,沙某並無證據證明其已經在約定期限內提出異議。

綜上,沙某未能證明烏糧公司存在嚴重違約並足以導致合同解除,亦未能證明在雙方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已經出現了合同約定的解除情形,故本院對於沙某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貨款、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由沙某負擔(已交納)。

律師觀點

1

證據保全一定要儘早;訴前必須準備好;不然也要在訴訟中把機會找。

沙某應當在起訴前,或者在第一次庭審後,針對烏糧公司否認其提交的訂單這一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或者通過公證機關保全下列證據:烏糧公司官方網站上顯示的沙某上傳的訂單。

從而證明烏糧公司的出貨單與沙某的訂單不符,繼而證明收到的貨物與沙某所訂貨物不符。

隨著網絡信息產業的發展,給人與人的溝通帶來很多便利。網絡溝通的優點是方便、快捷、節省;缺點是不易固定或留存內容。本案中因為加盟者選貨登陸的網站平臺由烏糧公司提供,所以給了烏糧公司從後臺修改訂單的可能。

當雙方發生糾紛或爭議後,加盟商為了證明自己訂單的原始內容,就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固定訂貨時生成訂單的內容。訂單內容固定後,出貨單與訂單內容不一致,就足以說明是特許人沒有履行配貨義務了。

2

沙某輕信烏糧公司的口頭承諾隨意書寫對自己不利的書面文字,是個重大過失。

沙某出具的《申請書》,寫明:“本人沙某……,因本人經營原因導致貨品積壓,造成進貨資金困難,特申請公司調換超出合同範圍外貨品9270元,特書面申請。望公司批准為謝”。這一申請書足以證明是沙某本人的經營原因所致貨品積壓和資金困難。

沙某在出具此申請書後,再以烏糧公司違約致無法經營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顯然已先輸一著。若非有其他證據證明不能正常經營系由烏糧公司的原因造成,法院也只能推定沙某系自身原因造成不能經營,其訴訟請求當然不能

實現。

但如此寫了申請並非沒有補救措施:可以續訂同類貨品,並以公證的手段確定所收的到的貨品,再以公證的貨品與滯壓的貨品對比,就足以說明全部貨品的情形,同時即可證明貨品原因所致不能經營。

3

釐清法律關係,準確適用法律,可以妙用商業特許經營的法定解除權。

特許人勝訴的原因除前述沙某之不足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特許人從合同簽訂時便有意規避《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約束,並運用的頗為嫻熟。而沙某的律師則明顯沒有從合同的內容和合同的履行去判斷合同的性質,從而簡單以合同名稱將案件定性為買賣合同糾紛,又失去了又一個先機。

我在本案中代理的是特許人,拿到勝訴判決的那一刻,心裡沉掂掂的。清明節那天,在濛濛細雨中,我去父親墳上添了幾坯新土、給他送了些銀錢、追思之餘。我想:做一個負責任的律師,要在講法律、講證據的同時,做到“有理走遍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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