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
全國非法集資新發案件
幾乎遍佈所有行業
呈現“遍地開花”的態勢
給眾多參與者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但是
很多民眾一心只想著賺錢
落入非法集資的陷阱
導致自己血本無歸
![湘潭县法院: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大家先來簡單瞭解下非法集資
▼
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套路:往往以做生意為名目,通過高息引誘社會公眾借款,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金或給回報。
目的:你的本金。
危害:嚴重擾亂社會正常經濟秩序。
你不要以為“非法集資”離我們很遠
有些案件就發生在我們身邊
……
“你貪圖的是我的利息
我騙走的將是你的本金”
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在2005 年至 2014 年 7 月期間,以其經營的湘潭某化工有限公司需要資金週轉為由,通過“口口相傳”、“以人傳人”等方式,承諾支付 2 分至 5 分不等的月息,先後向20名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劉某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經營公司及還本付息。截至案發,被告人共吸收存款6010 萬元,歸還本息 2698.1 萬元,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失 3484.9 萬元。
縣法院認為:2010 年至 2014 年 4 月期間,被告人劉某先後向6名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截至案發,共吸收存款 1870 萬元,歸還本息 569.5 萬元,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失 1300.5 萬元。縣法院認為劉某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經審理查明:對於縣檢察院指控的20 名不特定對象,其中的
13名被害人與被告人劉某均系同學、朋友關係,屬於特定主體,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構成要件;另一筆借款是劉某與某小額貸款公司的正常借貸關係。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一、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二、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6被害人的實際損失。
法院為啥這麼判呢?
非法集資主要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種罪名。
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集資詐騙罪:
數額較大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7年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發佈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指出,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該文件表明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受害者需自己承擔一切後果,國家會進行追查和清退資金,但不能確保100%兜底。
非法集資具有一定的誘惑性和欺騙性
我們要
提升非法集資辨識能力
自覺遠離非法集資
!
提醒廣大群眾,如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資”、“理財”項目,務必警惕:
1.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等為幌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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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組織考察、旅遊、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9.“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如有相關線索
歡迎撥打舉報電話
湘潭縣打非辦:0731-57832855
湘潭市公安局經偵支隊:0731-5529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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