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法院: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謹防血本無歸!

湘潭县法院: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當前

全國非法集資新發案件

幾乎遍佈所有行業

呈現“遍地開花”的態勢

給眾多參與者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但是

很多民眾一心只想著賺錢

落入非法集資的陷阱

導致自己血本無歸

湘潭县法院: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大家先來簡單瞭解下非法集資

湘潭县法院: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套路:往往以做生意為名目,通過高息引誘社會公眾借款,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金或給回報。

目的:你的本金。

危害:嚴重擾亂社會正常經濟秩序。

你不要以為“非法集資”離我們很遠

有些案件就發生在我們身邊

……

“你貪圖的是我的利息

我騙走的將是你的本金”

湘潭县法院: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在2005 年至 2014 年 7 月期間,以其經營的湘潭某化工有限公司需要資金週轉為由,通過“口口相傳”、“以人傳人”等方式,承諾支付 2 分至 5 分不等的月息,先後向20名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劉某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經營公司及還本付息。截至案發,被告人共吸收存款6010 萬元,歸還本息 2698.1 萬元,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失 3484.9 萬元。

縣法院認為:2010 年至 2014 年 4 月期間,被告人劉某先後向6名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截至案發,共吸收存款 1870 萬元,歸還本息 569.5 萬元,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失 1300.5 萬元。縣法院認為劉某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經審理查明:對於縣檢察院指控的20 不特定對象,其中的

13名被害人與被告人劉某均系同學、朋友關係,屬於特定主體,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構成要件;另一筆借款是劉某與某小額貸款公司的正常借貸關係。

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一、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二、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6被害人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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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啥這麼判呢?

非法集資主要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兩種罪名。

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集資詐騙

數額較大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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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發佈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指出,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該文件表明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受害者需自己承擔一切後果,國家會進行追查和清退資金,但不能確保100%兜底

非法集資具有一定的誘惑性和欺騙性

我們要

提升非法集資辨識能力

自覺遠離非法集資

提醒廣大群眾,如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資”、“理財”項目,務必警惕:

1.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等為幌子的;

2.以投資境外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3.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夥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註冊登記的;

5.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6.以“扶貧”“慈善”“互助”等為幌子的;

7.在街頭、商超發放廣告的;

8.以組織考察、旅遊、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9.“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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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相關線索

歡迎撥打舉報電話

湘潭縣打非辦:0731-57832855

湘潭市公安局經偵支隊:0731-5529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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