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逐步將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於成本水平

發改委日前發佈關於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指出,建立有利於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勵提升供水質量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將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於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補償成本併合理盈利水平。相關意見原文如下:

《意見》提出,建立健全補償成本、合理盈利、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設施良性運行,促進節水減排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一)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地區要將農業水價一步或分步提高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有條件的地區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並同步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完成農業節水改造的地區,要充分利用節水騰出的空間提高農業水價。2020年底前,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省份,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完善的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區,以及新增高效節水灌溉項目區、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務。

(二)完善城鎮供水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勵提升供水質量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將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於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補償成本併合理盈利水平;進一步拉大特種用水與非居民用水的價差,缺水地區二者比價原則上不低於3:1。適時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

(三)全面推行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對標先進企業,科學制定用水定額並動態調整,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2020年底前要全面落實到位。缺水地區要從緊制定或修訂用水定額,提高加價標準,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對“兩高一剩”等行業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加快淘汰落後產能,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四)建立有利於再生水利用的價格政策。按照與自來水保持競爭優勢的原則確定再生水價格,推動園林綠化、道路清掃、消防等公共領域使用再生水。具備條件的可協商定價,探索實行累退價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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