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偉大!破壞者必將受到嚴懲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婚偉大!破壞者必將受到嚴懲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

第五條 除《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事項外,軍人軍屬對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給予優撫待遇的;

(二)涉及軍人婚姻家庭糾紛的;

(三)因醫療、交通、工傷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案件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的;

(四)涉及農資產品質量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宅基地糾紛以及保險賠付的。

楊安東破壞軍婚,獲刑2年,1986年12月10日,四川樂至縣人民法院收到了縣人民政府轉來的某部戰士聯名從雲南老山前線寄來的兩封信。信中反映樂至縣放生鄉星橋村六組青年農民楊安東趁軍人陳代強遠離家庭,在祖國邊防作戰之機,破壞軍人婚姻、家庭,與陳之妻盧某亂搞兩性關係,此事在前線引起強烈反響。信中要求對楊安東繩之以法。

收到來信的第二天,法院即派人員前往放生鄉里橋村調查。當地幹部、群眾對破壞前線軍人家庭的楊安東憤恨切齒。樂至縣人民法院於12月12日決定以破壞軍婚罪逮捕楊安東。

1986年12月29日,樂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楊安東破壞軍婚案,依法判處楊安東有期徒刑2年。

破壞軍婚,人事局長被判刑,河北省石家莊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在靈壽縣公開作出終審判決:撤銷靈壽縣人民法院(1987)刑初字第3號刑事裁定書;被上訴人陳有芬犯破壞軍人婚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審判長話音一落,此案原告楊偉周少校雙眼盈淚,激動不已。

這場訴訟經歷了4個年頭。楊偉周系某部偵察參謀。被告人陳有芬原系靈壽縣勞動人事局局長。陳犯任靈壽中學校長時,與該校教員楊偉周之妻賈某關係暖昧。1985年底,楊探家時察覺陳、賈有不正當關係。其時,陳、賈為達長期合法同居,雙方各自向愛人提出離婚。縣法院倉促判陳與其妻離婚。楊偉周從此開始上告、申訴,要求查辦陳犯。

楊於1986年底將5歲兒子託付年近7旬的父母,含淚奔赴南疆老山前線參戰。楊在前線致書地方有關部門:為國家為民族,我隨時準備獻出生命,死而無憾,但奪我妻者不受法律追究,我九泉之下也不瞑目。

此案在老山前線傳開,引起極大反響。數百名參戰將士聯名給領導寫信,要求司法機關依法查辦此案。

今天的判決,是楊偉周4年間先後30多次上告、申訴的結果,是地方有關機構衝破種種阻力,深入調查研究,秉公執法辦案的結果。旁聽的人們感慨尤深:正義終究戰勝邪惡,法律畢竟高於權勢。

項先志破壞軍婚獲刑1年,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了一起破壞軍婚案,案犯項先志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陳某破壞軍婚獲刑兩年,被告人陳某犯破壞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莊嚴宣判。

此案宣判後,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判長王彥波表示,依法維護軍人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的職責。

1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

離婚是夫妻雙方以登記或訴訟方式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由於離婚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會問題,《婚姻法》對其程序、條件和後果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軍人離婚作出特別規定的,主要是現役軍人的配偶(限定為非現役軍人)對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裡所說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這一規定在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了對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的保障,基本實現了二者之間的平衡。

2復轉軍人財產歸屬的特別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共同債務的清償,是離婚的法律後果之一。復員、轉業軍人在復轉時,其復員費、轉業費、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特有財產,以及在離婚時應當如何分割,需要司法解釋來確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這裡所說的“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的規定,是指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依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復轉軍人財產歸屬特別規定的適用主體。從上述規定的內容來看,其適用主體為復員軍人和轉業軍人,即持有復員軍人證件,不保留原待遇,回原籍或入伍地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門接收安置,重新就業的退役軍人,以及持有轉業軍人證件,由地方政府人事部門按原待遇給予相應安置的退役軍人。

復轉軍人復轉時所得財產在離婚時的分割。(1)夫妻雙方對上述4項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2)事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盡力協商解決。(3)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復員費、轉業費的歸屬問題,既沒有約定,也沒有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4)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不足10年的,應歸復員、轉業軍人本人所有。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也歸其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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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復轉軍人四類財產的歸屬

審理復轉軍人離婚案件時,除復轉軍人復轉時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外,復轉軍人復轉時所得的其他四類財產的歸屬也應明確。復轉軍人復轉時所得的其他財產,主要包括:復轉軍人復轉時領取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住房資金,退役醫療保險金、軍人傷亡保險金,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領取的自主擇業補助費和退役金等。

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住房資金的歸屬。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制度並非軍隊特有的住房制度,復轉軍人復轉時領取或劃轉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住房資金,不是基於復轉這一特定事件而產生的,而是在復轉前就在不斷地積累著。從用途上看,此項財產是專門用於婚姻家庭住房消費的,因而不具有嚴格的、專屬於特定人身的屬性,夫妻婚後所得的此項財產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所得的此項財產部分應屬於復轉軍人個人所有。

退役醫療保險金、軍人傷亡保險金的歸屬。

與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制度一樣,這兩項保險金也都不是基於復轉這一特定事件而產生的,對於在復轉時將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餘額,併入本人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後,也會繼續累計。但從用途上看,此項財產是專門用於軍人個人醫療、傷亡消費的,因而具有嚴格的、專屬於特定人身的屬性,應比照《婚姻法》第18條關於“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為夫妻一方個人特有財產的規定,歸夫妻一方所有。

自主擇業補助費的歸屬。自主擇業補助費是針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這一特定事件發生的,其在本質上與工資、獎金等普通勞動所得有明顯的區別,具有嚴格的專屬於特定人身的屬性,應歸其本人所有。

退役金的歸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38條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這一規定從2001年1月19日起執行。可見,退役金既不是軍人轉業時領取的,也不是由軍隊發給的,在性質上與退休費相近,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破壞軍婚罪的追訴時效

我國法律對軍婚的特別保護不僅體現在《婚姻法》中,而且體現在刑事政策、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釋對破壞軍婚犯罪行為的刑事懲罰上,由此形成了對軍婚的刑事特別保護。

破壞軍婚罪的追訴時效。所謂追訴時效,是指依照《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具體的追訴期限,《刑法》規定了4個檔次:“(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這裡的“法定最高刑”,對於破壞軍婚罪來說,是3年有期徒刑,按照上述規定,其追訴期限是5年。

破壞軍婚罪追訴時效的起算。分兩種情況:一是對以登記結婚為形式的破壞軍婚犯罪行為,行為人取得結婚證之時,就標誌著非法婚姻關係的確立,破壞軍婚罪即已完成,因此,應從此日起計算其追訴期限。二是對以事實重婚或同居為形式的破壞軍婚犯罪行為追訴期限的起算,應適用繼續犯的處理原則,其追訴期限從事實重婚或同居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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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破壞軍婚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

破壞軍婚罪的客體和客觀方面只揭示了破壞軍婚罪所侵害的是軍婚關係和“同居或者結婚”兩種危害行為,破壞軍婚罪完整的犯罪構成還包括主體與主觀方面。

破壞軍婚罪的主體。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依照《刑法》第259條第1款的規定,破壞軍婚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以下4種情況:一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凡年滿18週歲,且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智力和知識發展正常的人,都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二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凡不滿14週歲的人,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都是具有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三是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凡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都是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四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從司法實踐上看,由於破壞軍婚罪的行為是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其共同居住時間往往在3個月以上,因而其犯罪主體基本沒有未成年人和非健全人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在現役軍人的配偶是男性的情況下,犯罪主體可以是女性。行為人是否有配偶,不影響犯罪主體的成立。

破壞軍婚罪的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後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它包括:

1、犯罪的故意或過失。破壞軍婚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這裡的“明知”不是針對“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言的,而是針對其特定的犯罪對象———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言的,即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如果受對方欺騙矇蔽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則不以破壞軍婚罪論處。

2、犯罪的目的和動機。破壞軍婚犯罪的目的較為簡單,就是破壞婚姻關係。破壞軍婚犯罪的動機則比較複雜,有的是想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有的是為了滿足情慾,還有其他動機。犯罪的目的和動機都不是破壞軍婚罪必須具備的條件,但它們對量刑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6破壞軍婚罪的客體與客觀方面

犯罪客體概述。所謂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這裡的“社會關係”,具體來講包括人身權利關係、財產權利關係、婚姻家庭關係、勞動關係等。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並不是一切社會關係,僅僅是刑法所保護的那部分社會關係,主要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等。

破壞軍婚罪的客體。破壞軍婚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是我國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破壞軍婚犯罪行為違背了這一原則,因此,對其進行否定和制裁,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軍人婚姻關係是一種非常特殊的婚姻關係。由於絕大多數已婚官兵與配偶常年處於兩地分居的狀態,其婚姻容易被“第三者”破壞。而這種破壞所產生的不利影響不單單作用於個人,而且影響著整個軍隊的穩定,影響國防和軍隊建設。因此,必須對軍人的婚姻關係給予特別保護,對破壞軍婚行為予以堅決打擊。

破壞軍婚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侵害的客觀外在事實特徵,主要表現為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和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破壞軍婚罪的客觀方面主要包括兩種基本類型:一是重婚型破壞軍婚行為,即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登記結婚或者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是同居型破壞軍婚行為,即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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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破壞軍婚案的管轄

破壞軍婚罪的立案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破壞軍婚案是可以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即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檢察院立案偵查,不通過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直接立案和審判。另一方面,破壞軍婚案也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具體來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作為被害人的現役軍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破壞軍婚案;二是由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的破壞軍婚案,其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第14條第2款:“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並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破壞軍婚罪的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可分為3種:(一)級別管轄,即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包括破壞軍婚案在內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都由基層法院管轄。(二)地區管轄,即同級法院之間,按照各自的轄區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刑事案件地區管轄的原則有兩個: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作為破壞軍婚案的犯罪地,是指發生破壞軍婚犯罪行為的地點。犯罪地有兩處或兩處以上的,作為被害人的現役軍人可以從中選擇一個犯罪地法院進行自訴。(三)專門管轄,即專門法院與普通法院之間或專門法院相互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軍內人員有破壞軍婚犯罪行為或發生在軍營內的破壞軍婚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應按照《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2條的規定處理:“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偵查權;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對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別行使檢察權、審判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軍隊和地方互涉的刑事案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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