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買房的昆明人注意!公積金貸款有新調整 這些情況將不受理貸款

6月19日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

管理中心發佈公告

對住房公積金個人

住房貸款受理條件

作適當調整

具體如下↓

想買房的昆明人注意!公積金貸款有新調整 這些情況將不受理貸款

1、繳存職工購買二手房申請貸款的,不再提供抵押物評估報告;

2、二手房抵押物的價值認定依據網籤備案購房合同(協議)註明的購房價款(不含裝修價款)、契稅完稅憑證註明的應納稅額兩者中低者進行確認;

3、有以下情況的不受理貸款申請:

(1)購房合同上存在除配偶或同戶的父母(申請人未婚)或同戶的子女(子女未婚)外的其他權利人的;

(2)與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親屬之間買賣住房的。

4、上述事宜自2018年6月19日起執行。

想買房的昆明人注意!公積金貸款有新調整 這些情況將不受理貸款

此外,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發布了《關於在昆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公告》,具體如下:

一、支持在昆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住房公積金

昆明市(昆明市行政轄區內)用人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聘用)關係的港澳臺同胞,在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單位可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到所屬的分中心、管理部為港澳臺同胞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手續,為港澳臺同胞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繳存基數為港澳臺同胞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總額。

新參加工作的港澳臺同胞,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港澳臺同胞,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港澳臺同胞月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本市社保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比例與所在單位相同,同一單位職工執行相同的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的繳存基數,自登記繳存的次年起,每年審核調整一次。核定後的繳存基數,從當年1月1日起執行。

(二)繳存額

港澳臺同胞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港澳臺同胞本人的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按元計算)+單位給予的同等金額補助。

港澳臺同胞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港澳臺同胞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港澳臺同胞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港澳臺同胞個人所有。

港澳臺同胞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於每年6月30日結息,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其他繳存相關規定參照《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二、住房公積金使用

(一)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進一步改進服務優化流程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昆公積金〔2017〕213號)及相關政策的規定,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在昆購買自住住房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辦法》及相關政策,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其他相關規定

(一)業務辦理。港澳臺同胞可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分中心、管理部及雲南省省級職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及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

(二)轉移接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大陸)跨城市就業的,可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轉移手續。

(四)本公告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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