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承認「生死狀」嗎?

莜夕子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生死狀”實際是牽涉到公民生命權的問題。

生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生命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而存在的物質前提,生命權一旦被剝奪,其他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國法律的首要任務。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我國民法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是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需的權利。生命權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就目前法律規定來看,禁止任何人非法剝奪公民生命權,因此,不承認“生死狀”。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看到“生死狀”幾個字,小夥伴們是不是立馬有種義薄雲天的感覺啊。小李子到是覺得“生死狀”在不同的歷史背景下是合理存在的。

從人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人之所以稱之為人,最基本權利就是生命權。我們的老祖先在漫長的進化、發展中,逐漸戰勝自然,主宰了地球,在對自然、其他生物的鬥爭中人命在天,但已經意識到生命權的存在。進入奴隸社會,生命權掌握在奴隸主手裡,他們可以任意剝奪奴隸的生命,對於奴隸來說是沒有生命權的。進入封建社會,對生命權的剝奪是有條件的,任何人不能無緣無故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必須符合一定的社會原則,即封建統治者意志,如我們熟悉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刑不上大夫這些特權思想。直到近現代,隨著生產關係的進步,人權也得到重新認識,有了人權理論,如《人權宣言》裡“人人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所以小李子愚見,“生死狀”在歷史洪流中是存在的,並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而以不同形式發生著變化,“生死狀”就是人權抗爭的血淚簿,從別人手中拿到自己手中,經歷了幾千年的風雨,我們要珍惜自己手中的“生死狀”。

從武林人士角度來看。形象的說,生死狀是在發生攸關生命的行為之前,雙方簽下的免責字據,大體意思不外乎“生死兩不追究”、“生死有命、富貴在天”等。生死狀其實是種武林人士的契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明知此去壯士不再回,但仍然義無反顧、全力以赴。武術擂臺開賽前,都要先簽生死狀,據說清代武學大師家中大廳就掛滿了與人性命相搏所得來的生死狀。李連杰領銜主演的影視作品《霍元甲》裡,霍元甲為爭津門第一,與眾武師在擂臺前簽下生死狀,打死多少人,且贏得滿堂喝彩。可見古時、乃至近現代,武林是法外之地,“生死狀”是可以免除法律責難的。

從現行法律角度來看。法律規定了人的生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故意殺人,要受到刑法的規制,最嚴重時公權力要強制以命抵命,就是死刑。從法律角度分析,雙方籤的“生死狀”類似於一份合同,當進行一種危險活動時,涉及對方的人身安全,為保證自己的利益,而簽下的一種證明,屬於當事人承諾放棄自己的生命權,排除對方的犯罪行為。但這個承諾是無效的,因為現在是法治社會,如瀕臨死亡極度痛苦的病人承諾放棄生命而由醫生實施的行為,如果實施了,醫生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儘管現在法學界仍然爭論不休)。去年傳統武術派紛紛向現代格鬥派下“生死狀”,回頭看看,他們也就是磨磨嘴皮、圖個痛快,真出人命試試。因此,從現行法律來看雙方簽訂的“生死狀”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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