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企業總經理濫用職權,導致損失16億,獲刑五年,活該

紡織企業總經理濫用職權,導致損失16億,獲刑五年,活該

江蘇省紡織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曉炎濫用職權,造成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簡稱“江蘇省紡工”)及其控股子公司經濟損失達人民幣16億餘元。因犯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周曉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周曉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二審刑事裁定書》披露了上述案情。

上述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曉炎,男,1959年7月出生於上海市,漢族,大學文化,原系江蘇省紡織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總經理。2015年5月25日,因濫用職權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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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書

審判認定

原審判決認定,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周曉炎利用其擔任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江蘇省紡工及其控股子公司與蔣某實際控制的江蘇萬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江蘇永豐和進出口有限公司、南京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或與蔣某借用的江蘇嘉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從事代理化工產品進口業務過程中,違反江蘇省紡工“款到發貨”的規定,在未收到上述四家公司貨款且未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的情況下,擅自決定直接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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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結構圖

在2014年9月以後,被告人周曉炎在明知上述四家公司由於經營的化工產品價格持續下跌已出現信用證到期不付款的情況下,仍繼續決定直接放貨給上述四家公司。截至2015年9月,因上述四家公司無力歸還欠款,造成江蘇省紡工及其控股子公司經濟損失達人民幣16億餘元。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周曉炎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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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變更

2017年7月20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周曉炎犯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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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案件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周曉炎不服,提出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周曉炎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周曉炎犯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經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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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曉炎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由於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2017年12月7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蘇省紡工簡介

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簡稱蘇紡集團)成立於1985年,是具有豐富外貿經驗的省級工貿集團企業,現有六個業務部、六家直屬貿易子公司、四家產業基地和二家海外機構。公司以貿易為龍頭,實業為基礎,技術為支撐,打造貿工技一體化的經營模式。在進出口貿易中,重點發展紡織品服裝、機電設備、輕工玩具、船舶工程的出口業務以及機電、化工原料、紡織原料的進口業務。年進出口總額超4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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