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山東全面清理上級與鄉鎮(街道)簽訂的各類「責任狀」

重磅!山东全面清理上级与乡镇(街道)签订的各类“责任状”

重磅!山东全面清理上级与乡镇(街道)签订的各类“责任状”

◆逐步淡化街道的經濟發展職能,把街道工作重心轉到公共服務、社會管理上來;濟南、青島市中心城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地方,街道可逐步取消經濟發展、招商引資等職責及相應的考核指標,經費由同級政府保障。

◆落實“一次辦好”改革要求,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加強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規範化建設,逐步將基層行政權力、公共服務事項納入便民服務中心辦理,完善綜合便民服務功能,實現就近能辦、多點可辦、少跑快辦。

◆推進編制資源向鄉鎮(街道)傾斜,職責調整、權限下放後人員編制要同步下沉,將簡政放權、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群團改革、控編減編等調整出的編制優先分配給鄉鎮(街道)。

◆根據鄉鎮領導班子建設需要,注重從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優秀村幹部、大學生村官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

◆有計劃地選派縣級以上機關年輕幹部到鄉鎮(街道)任職、掛職,優先安排長期在鄉鎮(街道)工作、業績突出的幹部到縣級機關工作。

◆嚴格執行鄉鎮工作補貼政策,允許有條件的地方提高鄉鎮工作補貼標準,建立基層幹部差別化激勵機制,研究制定符合基層實際、與工作績效掛鉤的正向激勵辦法,對在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給予適當傾斜。

◆全面清理上級與鄉鎮(街道)簽訂的各類“責任狀”,擅自轉移給鄉鎮(街道)的工作任務責任一律取消。

◆未經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鄉鎮(街道)設置“一票否決”事項。

6月20日,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推廣經濟發達鎮改革試點經驗深入推進鄉鎮(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複製推廣經濟發達鎮改革試點經驗,按照中央關於地方機構改革的有關要求,現就深入推進全省鄉鎮(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和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的決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加強基層政權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為核心,以擴大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完善基層政府功能為重點,以探索建立簡約精幹的組織架構和務實高效的用編用人制度為保障,複製推廣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經驗,適應鄉鎮(街道)工作特點,推進鄉鎮(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到2020年構建起權責統一、行為規範、運轉協調、簡約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努力實現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走在前列,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徵程中走在前列,全面開創新時代現代化強省建設新局面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二、推進職能轉變

(一)擴大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按照“依法下放、權責一致、能放即放”的原則,將鄉鎮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夠有效承接的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賦予鄉鎮政府。重點擴大鄉鎮在產業發展、城鎮規劃建設、城鎮管理、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社會治安、民生保障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強制和監督檢查權。市縣政府要借鑑向經濟發達鎮放權經驗,根據不同鄉鎮實際,逐個鄉鎮梳理確定放權事項,依法向鄉鎮放權。省政府將另行制定鄉鎮政府實施行政執法辦法,明確向鄉鎮放權程序和相關要求。積極推進相關領域的地方立法,為賦予鄉鎮獨立行使有關行政執法權限提供法律依據。縣級以上相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培訓,明確政策標準和工作流程,健全權力監督機制,確保下放鄉鎮的管理權限接得住、用得好。

(二)轉變經濟發展職能。適應新舊動能轉換和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合理確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發展職能。把鄉鎮經濟工作重心轉到做好發展規劃、推進產業升級、營造良好營商和人居環境上來,促進錯位發展、城鄉結構調整和農民持續增收。逐步淡化街道的經濟發展職能,把街道工作重心轉到公共服務、社會管理上來;濟南、青島市中心城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地方,街道可逐步取消經濟發展、招商引資等職責及相應的考核指標,經費由同級政府保障。

(三)優化公共服務職能。推進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能由“管理型”向“公共服務型”轉變,細化鄉鎮(街道)基本公共服務職責,增強服務能力。強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涉及本區域內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和公共服務設施佈局的參與權和建議權。積極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直接服務民生的公共事業部門改革,改進服務方式,統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佈局,推動城市優質公共服務資源向農村延伸。建立公共服務多元供給機制,加強鄉鎮(街道)對各類服務提供主體的統籌協調和有效監管。

(四)推進“一站式”便民服務。落實“一次辦好”改革要求,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加強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規範化建設,逐步將基層行政權力、公共服務事項納入便民服務中心辦理,完善綜合便民服務功能,實現就近能辦、多點可辦、少跑快辦。整合優化鄉鎮(街道)內部決策、管理、監督等管理職責和工作力量,為便民服務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推動網上政務服務向鄉鎮(街道)延伸,實現“一網辦理、一站服務”的省市縣鄉四級全覆蓋。健全“一次辦好”服務網絡,加快推進村級便民服務點和網上服務站點建設,積極開展代繳代辦代理等便民服務,打通服務群眾“最後一公里”。

(五)實行綜合行政執法。鄉鎮(街道)設立綜合執法辦公室,作為綜合執法平臺,統籌轄區內派駐和基層執法力量實行聯合執法。縣級部門派出執法機構要接受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統一指導和協調,日常執法活動以鄉鎮(街道)管理為主。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充實鄉鎮(街道)執法力量,加大業務培訓力度,提升鄉鎮(街道)執法人員的綜合執法能力和水平。全面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

(六)推行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健全城鄉社區綜合網格化治理體系,依託黨的組織體系,整合綜治、司法、公安、應急、信訪、民宗等各種資源力量,構建統一的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和一崗多責、一專多能的職業化網格員管理隊伍,實現“多網合一、一員多能”,提升基層監管執法能力。加強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建設管理和網格化服務管理標準化建設,強化信息共享和技術支撐,提高社會治理智能化水平。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參與,促進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村(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七)強化黨建工作職責。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強化鄉鎮(街道)黨(工)委領導核心作用,強化黨組織統籌協調功能,健全黨建工作機構,配強黨務工作力量,落實經費、場所等基本保障;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加強城鄉社區和農村村級等各領域基層黨組織建設,深入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嚴格落實“三會一課”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全面推行主題黨日製度,推動過硬黨支部建設,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鬥堡壘。加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及經營網點、工程項目、服務窗口黨建工作力度,加強和改進黨員隊伍教育管理,健全黨員立足崗位創先爭優長效機制,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創新機構編制管理

(一)綜合設置機構。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進一步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職能,統籌機構編制資源,綜合設置鄉鎮(街道)黨政工作機構和事業單位,實行扁平化管理。其中,設置黨政工作機構5—7個,一般可稱“XX辦公室”,主任由鄉鎮(街道)領導副職兼任,另可配備1名副科級的副主任;設置公益一類事業單位4—5個,一般可稱“XX中心”,含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掛黨群服務中心牌子),主任可按副科級配備。在規定的機構限額內,鄉鎮(街道)可自主設置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加掛牌子,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設有功能區的鄉鎮(街道)可實行鎮區管理機構合一體制。對派駐機構的考核以鄉鎮(街道)為主,其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當聽取所在鄉鎮(街道)黨(工)委意見。上級機關要優化對鄉鎮(街道)的領導方式,既允許“一對多”,由一個鄉鎮(街道)機構承接多個上級機構的任務;也允許“多對一”,由鄉鎮(街道)不同機構向同一個上級機構請示彙報。除機構編制專項法律法規外,上級相關部門不得要求上下對口設立鄉鎮(街道)機構或加掛牌子。

(二)充實編制員額。推進編制資源向鄉鎮(街道)傾斜,職責調整、權限下放後人員編制要同步下沉,將簡政放權、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群團改革、控編減編等調整出的編制優先分配給鄉鎮(街道)。各設區的市要以滿足鄉鎮(街道)工作需要為原則,核定鄉鎮(街道)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每個鄉鎮(街道)可根據實際適當增加編制員額,所需編制首先從鄉鎮(街道)待分配編制中解決,不足部分從市縣行政編制總額和事業編制總量內調劑。制定用編進人計劃時優先向鄉鎮(街道)傾斜,鄉鎮(街道)出現空餘編制的,應及時補充工作人員。

四、建立務實高效的用編用人制度

(一)創新選人用人機制。根據鄉鎮領導班子建設需要,注重從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優秀村幹部、大學生村官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在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招聘中,要充分聽取鄉鎮(街道)意見,根據鄉鎮(街道)對人才的需求,在專業限制、學歷要求等方面適當放寬,並加大從長期在鄉鎮(街道)工作人員中招考、招聘的力度。鼓勵創新鄉鎮(街道)人員編制管理,實行編制分類管理、人員合理調配,賦予鄉鎮(街道)更加靈活的用人自主權。縣級政府要制定鄉鎮(街道)購買服務目錄,鄉鎮(街道)凡是適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的公共服務和事務性、輔助性工作等,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實行購買,由“花錢養人”向“花錢辦事”轉變。

(二)有序推進幹部交流。有計劃地選派縣級以上機關年輕幹部到鄉鎮(街道)任職、掛職,優先安排長期在鄉鎮(街道)工作、業績突出的幹部到縣級機關工作。積極選派鄉鎮事業單位業務骨幹到上級單位或者發達地區掛職鍛鍊、跟班學習。上級機關一般不得借調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調的,在徵得鄉鎮(街道)黨(工)委同意後,須報縣級黨委組織部門批准並明確借調時間,借調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在鄉鎮(街道)工作不滿2年的工作人員,上級機關一律不得借調。

(三)建立激勵保障機制。全面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關心關愛基層幹部減輕基層工作負擔的政策要求,激勵廣大基層幹部幹事創業。嚴格執行鄉鎮工作補貼政策,允許有條件的地方提高鄉鎮工作補貼標準,建立基層幹部差別化激勵機制,研究制定符合基層實際、與工作績效掛鉤的正向激勵辦法,對在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給予適當傾斜。認真落實公務員年終一次性獎金政策,確保足額兌現發放。認真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確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按規定發放未休假工資報酬。新出臺工資津貼補貼調整政策時,優先保障鄉鎮(街道)足額兌現。全面落實鄉鎮工作人員各項待遇政策,確保工作人員收入高於縣直機關同職級人員水平。鄉鎮(街道)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可以提高到20%。落實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和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職員等級晉升制度。完善鄉鎮(街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聘用和職稱評定方面的傾斜政策。圍繞滿足基層幹部就餐、住宿及承擔急難險重任務需要,切實抓好鄉鎮機關“五小”(食堂、宿舍、澡堂、圖書室、文體活動室)建設等保障工作。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健全完善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幹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營造幹事創業、敢於擔當的良好環境。

五、理順縣(市、區)與鄉鎮(街道)關係

(一)釐清事權邊界。全面實行鄉鎮(街道)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制度,釐清縣級政府及其部門與鄉鎮(街道)的職責關係,加快建立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行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層政府職能體系,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縣級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按權責清單、公共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履行職責。全面清理上級與鄉鎮(街道)簽訂的各類“責任狀”,擅自轉移給鄉鎮(街道)的工作任務責任一律取消。今後,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確規定的外,嚴禁以簽訂“責任狀”、分解下達指標、考核驗收等形式,將縣級部門工作任務責任轉嫁給鄉鎮(街道)承擔。如有階段性、臨時性的工作任務確需鄉鎮(街道)承辦的,須由縣級黨委、政府研究提出意見,並明確工作目標、內容、權限、分工、期限等具體要求,落實人員、經費以及業務培訓等保障措施。

(二)健全與職責相適應的考評體系。以鄉鎮(街道)職責和區位特點為依據,建立健全鄉鎮(街道)差異化考核評價體系。統一規範針對鄉鎮(街道)的評比達標、示範創建等活動,未經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鄉鎮(街道)設置“一票否決”事項。建立健全縣級部門和鄉鎮(街道)之間履職雙向考核評議制度,完善社會滿意度評價及第三方考評辦法,加大群眾滿意度在考核評價中的權重,切實增強考評公信力。

(三)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財政體制。合理劃分縣(市、區)、鄉鎮(街道)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應由上級政府承擔的支出責任,不得轉移給鄉鎮(街道);對下放給鄉鎮(街道)的事權,要給予相應財力支持。結合鄉鎮(街道)經濟發展水平、稅源基礎、財政收支等因素,實行差別化的財政管理體制。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彌補鄉鎮(街道)財力缺口。加大政策和資金支持,統籌做好各類專項資金整合工作。對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建設項目,屬於縣級以上政府事權的,應足額安排資金,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項目配套資金。

六、繼續深化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一)提升目標定位。前期試點鎮要進一步完善改革措施,增強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再選擇8—10個經濟發達鎮進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行一鎮一策,用3年左右的時間建成特色鮮明、產城融合、充滿魅力的新型城鎮。符合法定標準、具備行政區劃調整條件,且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成果顯著的,可穩妥有序推進設立市轄區或縣級市工作。

(二)完善認定標準。以吸納人口多、經濟實力強、二三產業發達、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發展較快等為基本特徵,完善新納入改革範圍經濟發達鎮認定標準。經濟發達鎮建成區常住人口應在8萬人以上,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公共財政收入等指標連續兩年位居全省前列。我省新生小城市試點鎮和重點示範鎮,優先納入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範圍。對落實國家和省重大戰略、完善區域城鎮體系和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鎮,以及歷史文化名鎮等特色小鎮,可適當放寬標準。

(三)進一步擴大管理權限。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由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行使的權力事項外,對經濟發達鎮需要的各類事項,原則上依法下放經濟發達鎮政府。各設區的市政府要根據《山東省向經濟發達鎮放權指導目錄》,研究確定向經濟發達鎮放權的具體目錄並向社會公佈,明確鎮政府為權力實施主體。法律規定的縣級政府及其部門管理權限需要賦予經濟發達鎮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辦理。要對放權情況進行全面梳理,急需管用且能有效承接的事項,列入放權目錄和權責清單;對不能有效承接的,及時予以調整。上級相關部門要在人才、裝備、技術等方面,對經濟發達鎮履行相關權限給予支持和保障。

(四)鼓勵體制機制創新。放寬經濟發達鎮機構設置限額,綜合設置8個以內的黨政工作機構,一般可稱“XX局”或“XX辦公室”。其中,組建鎮政務服務局,代表鎮政府行使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等職能,實現所有審批服務事項“進一個門、到一個窗、蓋一個章”;在綜合執法辦公室基礎上,可整合現有的站、所、分局力量和資源,組建鎮綜合行政執法局,統一管理並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向經濟發達鎮延伸,並積極推進針對經濟發達鎮的地方立法,明確經濟發達鎮執法主體資格。整合現有事業單位,在經濟發達鎮綜合設置民生事業、公共文化、農業綜合服務等事業單位,總數控制在6個以內。市縣政府部門派駐在經濟發達鎮的機構,原則上應下放實行屬地管理。選配素質好、能力強的幹部到經濟發達鎮黨政領導崗位,工作業績突出、表現優秀的經濟發達鎮黨政正職,可在職數規定範圍內提拔為上一級領導班子成員並繼續兼任現有職務。

(五)加大政策扶持。在繼續落實《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深化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相關扶持政策的同時,積極做好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與新型城鎮化綜合改革、中小城市試點的政策銜接,賦予相同的土地、建設、財政、金融等支持政策,並給予經濟發達鎮更加優惠的政策扶持。(1)各類政府投資性產業、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凡經濟發達鎮提出申請並符合條件的,相關部門優先支持項目在經濟發達鎮實施。(2)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全力支持經濟發達鎮。優先支持經濟發達鎮異地有償使用佔補平衡指標。(3)落實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相掛鉤的政策,支持經濟發達鎮加快發展。(4)落實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相關政策,逐步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經濟發達鎮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5)整合省級城鎮化建設等資金,自2018年起3年內,省財政每年對新納入改革範圍的經濟發達鎮給予獎勵,支持經濟發達鎮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等。(6)符合國庫設立條件的經濟發達鎮可以設立鄉鎮國庫(原則上由人民銀行經理),各級財政部門、稅務機關、海關和商業銀行應積極支持鄉鎮國庫的工作,保障鄉鎮國庫各項業務正常開展。(7)鼓勵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服務機構和各類社會資本為經濟發達鎮城鎮建設發展提供金融服務。支持經濟發達鎮建立投融資平臺,加大引入社會資本力度。

七、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履行領導責任,把深入推進鄉鎮(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抓好鄉鎮(街道)和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按照職責任務分工,按期制定完成配套政策,推進改革任務落實。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要明確責任分工,細化目標任務,精心組織實施。

(二)堅持積極穩妥。鄉鎮(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與市縣機構改革統籌結合、有序銜接、壓茬推進。各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由設區的市政府研究制定,於2018年9月底前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深入推進鄉鎮(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由市編辦審核,報市委、市政府審批,於2018年12月底前報省編辦備案後組織實施。要做好輿論宣傳引導工作,凝聚改革共識,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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