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收緊約談標準《湖南省安全生產約談制度》正式實施

安全生產收緊約談標準

《湖南省安全生產約談制度》正式實施

據瞭解,2010年我省曾印發《安全生產督導約談制度(試行)》,規定對4種情況進行約談,但未將發生1起較大事故、事故應急處置不力、事故調查和事故責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實不力、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落實不力等情況等納入約談。

為層層壓實安全生產責任,我省對安全生產督導約談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根據《湖南省安全生產約談制度》,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未落實重大及以上事故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以及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關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的,納入約談。

對發生較大事故,存在7種情形的納入約談:重大敏感時期發生較大事故或事故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達到較大事故;遲報、謊報和瞞報較大事故信息;30日內發生2起較大事故;較大事故起數超過年度控制目標;較大事故未按規定要求完成調查,或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其他需要約談的情況。

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存在5種情形的納入約談:發生較大事故;短期內連續發生多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未按規定組織調查,或對事故調查發現的安全隱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未按規定整改落實;省安委辦或省安委會成員單位督辦、交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長期未有效打擊治理等其他需要約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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