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漢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於公開徵求《漢中市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修改意見

「公告」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公告」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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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8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漢中市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漢中市地方立法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漢中市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及其說明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並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於2018年7月30日前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請註明姓名及聯繫方式)反饋給漢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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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 :王莎莎 肖 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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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0916-262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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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0916-2626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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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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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漢中市漢臺區民主街63號

漢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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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編:723000

漢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8年6月28日

「公告」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漢中市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草 案)

「公告」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保護和改善漢中市漢江流域水環境,防治水汙染,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陝西省漢江丹江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漢中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漢中市行政區域內漢江流域(以下簡稱漢江流域)的漢江干流、支流、湖泊、水庫、灌渠、溼地等地表水體及地下水體的水汙染防治和水生態保護。

漢江流域具體範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本條例中涉及溼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的水汙染防治和水生態保護,按照國家、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漢江流域內的水汙染防治和水生態保護工作堅持統一規劃、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水質標準】

漢江流域漢江干流水質按照國家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水質標準進行保護。

第五條 【生態補償】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漢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第六條 【經費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公共預算,用於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水汙染整治、水生態保護、水環境管理能力建設、生態保護補償、水質保護科學研究等工作。

第七條 【公眾參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汙染和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舉報屬實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鼓勵、支持志願者和社會組織參與水環境保護。

第八條 【環保誠信檔案】

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漢江流域環保誠信檔案,記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並及時向社會公佈環境違法者的名單。環保誠信檔案記載的信息納入社會徵信體系,並作為有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政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轄區內的漢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履行下列水環境保護和管理職責:

(一)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功能區劃、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計劃;

(二)加大財政投入保障,將管理、保護和治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合理規劃工業和城鄉建設佈局,引導投資方向,規範項目准入,調整產業結構,推行清潔生產;

(四)組織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型飲用水源的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汙染風險的調查評估,採取風險防範措施;

(五)加強水環境監察執法能力建設,建立區域和部門協作聯動機制;

(六)加強水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自覺保護漢江流域水環境的意識;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保護管理職責。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屬地管理責任,負責落實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措施,應當定期巡查、即時制止違法行為,保護現場,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執法。

第十條 【河湖長制】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河湖長,實行河湖長負責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漢江流域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鼓勵和支持創新巡河工作方式和技術手段。

各級河湖長名單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 【村級巡河員】

根據漢江流域的實際情況,干支流流經的村莊應當設村級巡河員,所需經費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統籌。

村級巡河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辦上級河長交辦的工作;

(二)負責指定區域內水域防護設施、地理標誌、警示標誌、宣傳牌、攔汙壩、導流渠、排汙口等基礎設施的日常管護;

(三)勸阻水環境違法行為,按照規定報告上級河長;

(四)按照規定的巡查週期和巡查事項對指定區域全面進行巡查,並如實記載巡查情況;

(五)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投訴、舉報;

(六)組織制定水環境保護村規民約;

(七)負責村民水環境保護的教育、引導工作。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

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下列水環境保護和管理職責:

(一)編制水環境功能區劃和地方水汙染物總量控制、削減方案及排放標準;

(二)編制水汙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調查處理水汙染事件;

(三)定期開展水環境監測和評估工作,每月在市級公共媒體公佈漢江流域水環境質量信息;

(四)對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五)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依法對排汙單位排汙口設置及排汙情況,對汙水集中處理經營單位的出水水質、水量情況,對醫療機構的廢水處理和排放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監管畜禽養殖的汙染防治,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汙染的治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部門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利、農業、住建、國土、衛生、公安、財政、林業、發改、經信、旅遊、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水汙染防治和水生態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執法司法聯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水環境執法司法聯動機制。

第三章

水汙染防治

第十五條 【總量控制】

漢江流域實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汙許可制度。

納入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向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排汙許可證。

禁止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汙。

第十六條 【重點排汙單位】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確定向漢江流域水環境排放汙染物的重點排汙單位,編制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督促重點排汙單位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對水汙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濃度進行實時監測。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將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改動水環境監測設施。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汙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及時公佈重點排汙單位的名錄及排汙情況。

第十七條 【工業聚集區】

鼓勵、推進漢江流域內化工、冶煉等其他排放重點水汙染物的工業企業進入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功能區等工業聚集區。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漢江流域內的工業聚集區規劃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並同步規劃和建設配套的環境基礎設施,規劃實施後每五年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

第十八條 【工業聚集區汙水處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建設和完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實現排汙納管全覆蓋,保障汙水集中處理,達標排放。

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應當依法建設、完善企業廢水預處理設施,保證排放廢水達到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納管標準。

工業集聚區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運,汙水處理應當達到《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排放標準。

工業集聚區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現有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達不到一級A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進行提標改造。

第十九條 【節約用水】

漢江流域工業集聚區內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工業用水回收利用設施和中水回用管網設施,節水設施和回收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主體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工業集聚區以外的企業應當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以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單耗,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二十條 【城鎮汙水處理】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規劃、建設,優先保障漢江沿岸重點鄉鎮建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提高汙水集中處理率,推進城鎮和移民安置點雨汙分流,防止汙水直接排入漢江流域水體。

加強汙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汙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

新建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執行《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排放標準,現有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達不到一級A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進行提標改造。

第二十一條 【汙泥處置】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汙泥集中處理處置設施建設納入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及相關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對汙泥進行集中分類收集、貯存、處置,不得隨意堆放、棄置或者用於種養殖;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鼓勵和支持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及相關企業以循環經濟的理念,對處理後的汙泥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條 【斷面控制】

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設置轄區內跨縣(區)河流監測斷面,根據漢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要求和干支流各段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環境質量狀況、經濟技術條件,確定漢江跨縣(區)區域交界監測斷面位置和斷面水質控制指標。

第二十三條 【農村水環境】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大對農村水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支持有條件的村莊建設人工溼地、生態溝渠、生物濾池等汙水淨化處理設施,對農村生活汙水進行收集和處理,改善農村水環境。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生產指導,引導科學合理施用化肥、農藥和農用薄膜,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建立廢棄農業投入品及其包裝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機制,削減和控制汙染物進入水體。

禁止使用工業廢水、醫療汙水以及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廢水進行農業灌溉。

第二十四條 【畜禽養殖】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並向社會公佈。禁養區內不得從事經營性畜禽養殖業,已經存在的養殖場(小區),由縣(區)人民政府決定限期關閉或者搬遷。限養區內不得擅自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改建畜禽養殖場(小區)不得增加汙染物排放量。

經批准建設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屠宰場應當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要求配套建設汙水收集、處理和利用設施,防止汙染水環境,並對畜禽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鼓勵和促進採取畜禽養殖與種植相結合等綜合利用方式,消納畜禽養殖廢棄物。

畜禽養殖場(小區)、屠宰場應當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等措施,防止畜禽養殖、屠宰廢水和廢棄物對水環境造成汙染。

第二十五條 【垃圾處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科學選址,完善垃圾分類收集和轉運系統,推進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處理設施,統籌處理城鄉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 【運輸危險化學物品車輛的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危險化學物品運輸監控機制,對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過境車輛採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實時監控、管理,防止水汙染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七條 【禁止的水域活動】

禁止在漢江干流、支流水上從事餐飲、住宿等經營活動。

禁止在漢江干流、支流岸邊從事經營性洗滌和洗車、丟棄廢棄物、堆放垃圾、修建未納入汙水管網的廁所等活動。

開展水域活動的活動組織者應當依法採取汙染防治措施,防止汙染水體。

經依法批准在漢江干支流沿岸開展旅遊觀光和餐飲住宿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建設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或者將汙水納入管網。

第二十八條 【突發環境事件管理】

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做好應急準備,並定期進行演練。

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按規定作出應急響應。

第四章

水生態保護

第二十九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漢江流域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提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圍應當設置護欄、圍網等物理隔離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警示標誌或者隔離設施。

第三十條 【應急備用水源】

單一水源供水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制定本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水質汙染事故應急預案,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第三十一條 【特殊水體管理的規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水體和山河堰、五門堰、楊填堰世界灌溉工程遺產的水體劃定保護區,採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在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汙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汙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汙染。

第三十二條 【河道採砂】

除清淤、疏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漢江流域幹流河段(西起勉縣武侯鎮,東至西鄉出境口)、漢江支流河段(褒河石門水庫大壩以下至漢江入河口)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採砂活動。其它漢江干支流河段的河道採砂管理應當遵守《陝西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從事河道採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辦理相關證件,並建設廢水處理設施,採砂、軋砂、洗砂廢水經處理後循環利用或者達標排放。

採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採砂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恢復廢棄作業場所的地貌和植被。

第三十三條 【最小生態下洩流量】

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執行最小生態下洩流量和生態補水方案的規定,新建、擴建、改建水資源項目應當安裝下洩流量設施。

第三十四條 【水生態修復】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水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在漢江干流、支流、湖泊、水庫、灌渠岸線一定範圍內劃定生態隔離帶,採取退耕還林、還草、還溼地、生態護岸、河道洲灘保護、合理配置水生動植物及微生物等綜合措施,改善水域生態功能。

第三十五條 【水生物多樣性】

在漢江干流、支流、湖泊、水庫、灌渠、堰塘從事網箱養殖的,不得投肥(糞)養殖,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汙染水體。嚴禁地籠網魚、電魚、炸魚、毒魚等破壞水生物多樣性的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採取劃定禁漁區、規定禁漁期等措施,加強對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魚類資源以及其他水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維持水生態平衡。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投放魚種,加強對外來水生物種的監測監管,保護漢江流域水生物多樣性。

水利水電樞紐工程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工程控制流域內水生物保護義務,保證魚類洄游通道、增殖放流站正常運行。

第三十六條 【溼地保護】

禁止在溼地保護區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圍)墾溼地,填埋、排乾溼地或者擅自改變溼地用途;

(二)永久性截斷溼地水源;

(三)挖砂、採礦;

(四)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挖塘;

(五)擅自砍伐林木、採集野生植物,獵捕野生動物、撿拾鳥卵或者採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排放生活汙水、工業廢水;

(七)向天然溼地內排放超標汙水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

(八)向天然溼地及其周邊一公里範圍內傾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

(九)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

(十)引入外來物種;

(十一)其他破壞溼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溼地紅線,建立溼地信息管理系統,對溼地資源、溼地利用狀況和溼地生態系統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防止溼地面積減少和生態功能退化。對退化的溼地應當採取封育、退耕、截汙、補水、種草等恢復措施,並根據漢江流域水生態改善的需要建設人工溼地。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環保、國土等相關部門,編制漢江流域溼地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各縣(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漢江流域溼地保護規劃要求,採取措施,恢復和提高溼地生態功能。

第三十七條 【生態公益林】

漢江干流、支流兩岸及源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定範圍內的林地,應當劃為生態公益林(茶樹、毛竹等經濟林除外),加強水源涵養。生態公益林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生態公益林建設規劃,通過依法徵收林地、林地租用、提高生態補償標準等方式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提高生態公益林質量。

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生態公益林鼓勵種植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的本地樹種,禁止種植不利於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和水質保護的樹種。

第三十八條 【河岸生態景觀】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在漢江流域建設河岸生態景觀,應當保證水體不受汙染,保持河流自然流向,保護沿岸的自然風貌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證河道行洪暢通,滿足河道安全要求。

河岸生態景觀管理機構應當服從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調度和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管理,負責水面漂浮物的打撈、清除及處置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旅遊開發】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漢江流域內旅遊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定期組織開展轄區內漢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有效防止旅遊活動破壞漢江流域水環境。

在漢江流域開發水上旅遊項目,應當符合環保標準和生態保護要求,通過第三方環境評估後,經住建、水利、環保等相關部門審批後方可建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領導幹部責任】

漢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應當作為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點內容。

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未完成水環境保護年度目標責任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或者通報批評,對造成水環境質量嚴重惡化或者水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一條 【政府責任】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負有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決策、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等造成重大水環境事件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

(三)發現水環境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包庇行為的;

(四)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五)截留、擠佔或者挪用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

(六)依法應當公開水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排汙許可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汙的,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排放工業廢水的、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排放汙水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三條 【違反排汙監測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汙泥處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不按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汙泥的,隨意堆放、棄置或者用於種養殖的,擅自處置屬於危險廢物汙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五條 【違反畜禽養殖區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以下各項處罰:

(一)在禁養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區)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限養區內擅自新建、擴建養殖項目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的,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水體排放畜禽養殖廢物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等措施,造成畜禽養殖、屠宰廢水和廢棄物汙染水環境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水域活動禁止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照以下各項處罰:

(一)在漢江干流、支流水上從事餐飲、住宿和娛樂等汙染水體經營活動的,由縣(區)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漢江干流、支流岸邊從事經營性洗滌、洗車、丟棄廢棄物等汙染水體行為的,由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在漢江干流、支流岸邊堆放垃圾、修建未納入汙水管網廁所的,由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開展水上活動未採取汙染防治措施的,由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特殊水體保護區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在風景名勝區水體和世界灌溉工程遺產水體的保護區內新建排汙口的,或者在保護區附近設置排汙口不符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汙許可要求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十八條 【違規採砂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採期、禁採區採砂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不及時恢復廢棄作業場所的地貌和植被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相關單位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採砂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破壞水生物多樣性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投肥(糞)養殖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地籠網魚、電魚、炸魚、毒魚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收作案工具,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破壞溼地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天然溼地範圍內開(圍)墾溼地,由市、縣(區)林業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天然溼地範圍內擅自填埋、排乾溼地由市、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改變天然溼地用途的,由市、縣(區)林業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按被改變用途面積處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應當由市、縣(區)環境保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的,由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按日處罰】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之規定,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公告」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漢中市人民政府關於《漢中市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的說明

——2018年6月28日在漢中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漢中市環保局局長 紀 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漢中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漢中市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1.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陝西“最美城市”。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要求國家和地方通過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和法治建設,用最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和青山綠水,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進一步指出,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並強調要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十九大精神,深化“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漢中市委、市政府提出打造“陝西最美城市”的目標。立足漢中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條例》(草案),對突出漢中水生態環境的優勢,助力漢中追趕超越,發展綠色循環經濟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漢江流域在所處地位重要。漢江橫貫我市五縣二區,流域面積1.96萬平方公里,流域人口327.79萬人,佔全市人口總數的85.84%。2017年流域生產總值佔全市的87.13%。漢江流域,無論是政治、經濟、文化,還是社會發展,在我市均居重要地位,保證和促進漢江流域水環境的質量安全,事關漢中人民自身生存、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同時,漢江流域漢中段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和“引漢濟渭”工程的水源地,是秦巴山區生態保護區最主要的水系,在全國具有唯一性和極大的影響力。

3.我市漢江流域的水環境質量形勢嚴峻。我市中心城區和縣城雖建成汙水處理設施,但汙水管網不完善、雨汙分流不到位,影響處理和運行效果,在一定區域和一定時期造成水質汙染。沿江重點鎮、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缺乏,部分鎮、村雖建成汙水治理設施,但長效管理機制未落實、運行經費難保障,不能發揮應有的環保效益。據2017年環境統計數據,全市每年產生530萬噸工業廢水,9410萬噸生活汙水。其中漢江流域工業廢水500萬噸,生活汙水8900萬噸。同時,我市境內國省道多位於江河附近,山路多、水系密佈,危化品運輸車輛多,極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我市連續幾年都有水汙染事件發生,均對漢江流域水環境構成威脅,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漢中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和優美環境的需求不相符。

4.行政管理軟手段需要上升為法律硬保障。長期以來,漢中堅持綠色循環、生態宜居的戰略定位,統籌實施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全面防治水環境汙染和開展水生態建設,積極創建國家生態文明示範區,彰顯真美漢中新形象,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形成了諸多好的制度、模式、方法,這些都需要通過立法程序使之上升為地方法規,滿足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特殊需要。

二、起草情況及起草依據

漢中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草案)確定為2018年的立法項目後,我們立即組織力量,與人大城環工委和大法工委對漢江流域水汙染存在的問題及實踐中有效的防治經驗進行了專門調查研究,廣泛收集了其他省市地方水環境保護立法資料,並多次以書面、會議和會商等形式徵求了市、縣區和有關部門,以及有關重點企業的意見建議,數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經市法制辦依法依規網上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書面向市國土、建規、環保、農業、林業、水利和漢臺區、城固、洋縣、勉縣、寧強等相關部門和縣區徵求意見,並召開專家論證會,反覆修改後,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

《條例》(草案)在起草過程中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陝西省漢丹江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陝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陝西省溼地保護條例》《陝西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等地方法規的相關規定,同時還參考了各部委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及規章的有關規定。

三、需要說明的事項

1.《條例》的適用範圍

2.政府職責法定化

水事單行立法眾多,涉水政府職能部門也多,涉及環保、水利、農業、林業、國土、住管、公安等多部門。為解決漢江流域水環境管理中“政府職責交叉、權限不明”等問題,草案在遵守上位法規定的前提下,對漢江流域管理的政府職責設專章進行規定,對漢中市各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履行的水環境保護和管理職責以獨立條款進行明確規定。對水利、農業、住建、國土、衛生、公安、財政、林業、發改、經信、旅遊、工商等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水汙染防治和水生態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規定。特別是將“河長制”落實在《條例》中,明確各級河長的責任分工、工作內容,並詳細規定了村級巡河員應當履行的職責,積極發揮河長制的優勢,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漢江流域水生態新格局。

3.建立水環境保護誠信制度

條例依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參照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印發的《關於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應當建立漢江流域環保誠信檔案,記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並及時向社會公佈環境違法者的名單。環保誠信檔案記載的信息納入社會徵信體系,並作為有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獎懲的重要依據。

4.鼓勵、推進排放重點水汙染物的工業企業進入工業集聚區

合理調整產業空間佈局,實現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優化生產力要素配置和發展環境,是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進程的重要舉措,也為徹底解決工業汙染問題提供了載體和契機。調研顯示漢中市各縣區均已推行工業園區的建設,僅漢臺區就有四個,將排放重點水汙染物的工業企業納入園區管理符合現代工業化進程要求,也符合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現實需求。考慮到在漢中實施的難度過大和補償困難等實際情況,沒有“一刀切”地要求排放重點水汙染物的工業企業全部必須進入工業集聚區,而是規定了“鼓勵、推進”排放重點水汙染物的工業企業進入工業集聚區。同時,為了防止工業集聚區成為新的水汙染源,規定了對工業聚集區規劃必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5.禁止漢江干、支流水域從事一定的經營性活動

水上餐飲、住宿、娛樂、旅遊、運動等水域活動,廢水、廢棄物等就會直排入江,必然會嚴重汙染江河水質。《條例》強化“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理念,加強水上活動管制,禁止在漢江干流、支流水上從事餐飲、住宿等汙染水體的經營活動,禁止在漢江干流、支流岸邊從事經營性洗滌和洗車、丟棄廢棄物、堆放垃圾、修建未納入汙水管網的廁所等活動。只有以最為嚴格的規範約束水上及岸邊的涉水活動,才能保證漢中市“山青水綠”綠色名片的品質。

6.嚴格規定溼地保護

溼地具有涵養水源、淨化水體、調節氣候、保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漢江溼地自然保護區在我省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條例》第三十六條針對溼地保護進行嚴格的規定,以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方式規定了十一種禁止性活動,旨在切實保護漢江溼地,使漢江溼地的生態功能得以充分發揮。

7.健全漢江流域採沙管理制度

在河道內濫採、亂挖砂石會導致毀灘塌岸,從而危及河道防洪安全,也會汙染水體、影響水生態環境。建築市場的巨大需求和採砂業低成本高利潤的特點,造成漢江流域非法採砂情況突出,需要加以規範。《條例》第三十二條由五款組成,分別就採砂活動、採砂規劃、實施方案、採砂許可證、採砂、軋砂、洗砂廢水處理、生態恢復進行了規定,健全漢江流域採沙管理制度,目的是加強對河道採砂的嚴格控制,防止無序開採對河道生態的破壞,保證河道水環境質量。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公告」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審核:付海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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