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橫穿高速公路被撞死,應該是誰的責任?

Predestination2

首先明確回答:行人全責,之後可能會有10%無責賠償

參照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論事專用機械車、全掛拖斗車等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km/h的車型不得駛入高速公路。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充足證據能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機動車沒有過錯,承擔不超過10%的民事責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則機動車不承擔任何責任,也就是說10%的免責賠償也不用考慮了。


參照以上規定,以第一條為標準首先行人走上高速公路就是違法的,誰違法誰擔責,所以刑事責任不會有;

其次,以第二條為標準,行人走上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是因其刻意為之,不管是知法犯法還是無知犯法,損失是由行人造成,所以這10%的無責賠償也可以要求不賠。當然如果想息事寧人的話,也可以選擇由交強險進行無責賠付,只是第二年交強險保費會回到基礎費率不在打折。

至於修車的費用,因行人全責所以應該由其支付,然而發生這種事情實際操作很難。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墊付,之後由保險公司代為追償,至於是起訴還是如何就與你無關了。按規定就是這樣,如果要定責首選要起訴高速公路管理局,行人能上高速只是你們監管不力而已,而車主是交了過路費、養路費的。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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