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一律关停!

没有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一律关停!

没有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一律关停!
没有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一律关停!

“散乱污”

近日,生态环境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表示要大力整治“散乱污”企业,对要关停的企业必须实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对违法污染环境的企业绝不手软,“没有手续,没有治理设施,没有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三无企业在哪里都不应该存在。”

那么什么是“散乱污”企业呢?国家明令禁止的“散乱污”企业包括:

没有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一律关停!

1、“十五小”企业:

一、小造纸 — 现有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厂。

二、小制革 — 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2张猪皮折一张牛皮,6张羊皮折1张牛皮)。

三、小染料 — 年产10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10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

四、土法炼砷 — 采用地坑或坩埚炉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现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企业。

五、土法炼汞 — 采用土铁埚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法炼贡,现年产贡10t以下的企业。

六、土法炼铅锌 — 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法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糟炉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

七、土法炼油 — 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型石油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八、土法选金 — 采用小氰化池、小混贡和溜槽等黄金选冶金的企业。

九、土法农药 — 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需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的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十、土法漂染 — 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m以下,所排废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漂染企业:①每百米布所生产的废水大于2.8t。②COD大于100mg/L。③色度大于80倍(稀释倍数)

十一、土法电镀 — 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十二、土法生产石棉制品 — 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十三、土法生产发射性铀制品 —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筑、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

十四、土法炼焦 — 采用“坑式”、“萍乡式”炼焦的企业。

十五、土法炼硫 — 采用“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硫的企业。

2、“新五小"企业:

一、小钢铁 — 年产普碳钢30万t以下(含)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25万t以下(含)的小轧钢厂,100m3以下(含)高炉,32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15t(含)转炉。

二、小水泥 — 窑径小于2m(年产3万t以下)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 m(年产4.4万t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三、小炼油 — 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四、小玻璃 — 平板魄力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四机(含)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五、小化工—采用落后工艺生产落后产品、规模较小的化工企业,一般能耗高、生产能力低(年产能力在2万t以下)。

“散乱污”企业普遍是工艺落后,产能落后,缺乏污染处理能力的企业,而且位于城市规划的外围,管理落后,是缺乏竞争力,即将被淘汰的企业。对于这些已经不能适应市场需要的企业,如果不及时整改,就必须进行处置,否则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没有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一律关停!没有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一律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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