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
本應及時報警救助傷者
但是
互助縣一男子在發生事故後
不但不及時搶救傷者
反而駕駛肇事車輛逃逸
為逃避責任還將肇事車輛進行了焚燒
試圖銷燬證據逃避民警偵查
不曾想
聰明反被聰明誤
到頭來反而因此被送進了班房
案情簡介
由於案發時段為夜間,無目擊群眾,現場只遺留肇事車輛擋風玻璃碎片,再無其他有價值的線索,破案難度較大。交警大隊調整破案思路,立即調取周邊路段的電子警察監控視頻,並深入走訪周邊數十家車輛維修點。經大量工作,初步斷定肇事車輛為一無號牌夏利牌小型轎車。此時,交警大隊獲悉塘川派出所反饋的信息,稱轄區總寨村路段發現一輛無號牌夏利牌小型轎車被焚燒。辦案民警馬不停蹄,迅速趕赴勘查焚燒車輛及現場情況,發現該車確係人為焚燒,號牌也被人為拆卸,根據對車輛和現場情況的綜合分析,焚燒車輛為平互大公路東溝鄉大莊村路段交通肇事案逃逸車輛的可能性極大。經查詢,焚燒車登記號牌為青B260**,登記車主系海東市循化縣人韓某,韓某是否肇事者,確定車主成為破獲案件的關鍵。
破案進入攻堅階段,交警大隊大隊長鬍生滿連夜組織召開案情分析會,研究確定破案方向後,兵分兩路,一路擴大範圍,調取查看現場及周邊多處路段的視頻監控進行分析比對;一路趕赴循化縣,查找車主韓某。就在民警欲赴循化縣查找車主韓某時,肇事車輛在互助的一條違法信息引起了民警的注意,被處罰人為互助縣五峰鎮某村陳某,民警立即趕赴五峰鎮查找陳某。經過循線追蹤,最終將經過五次轉手倒的肇事車輛現車主童某軍(男,互助縣臺子鄉人)鎖定,並一舉將童某軍抓獲歸案 ,童某軍對交通肇事撞傷行人逃逸,並焚燒車輛毀滅證據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 條 鏈 接
責任認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損害賠償重。按《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費用少則幾千塊,多則上萬元甚至於幾十萬元,如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車主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費。
行政處罰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後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責任重。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後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
保護現場
造成人身傷亡的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
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後選擇逃逸
在害人的同時也害了自己
往往要承擔更大的經濟賠償
和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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