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养老金制度完备 政府大投入农民退休生活有基本保障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公共年金(日语中称为“公的年金”)和非公共年金(日语中称为“私的年金”)组成,而公共年金又可分为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或共济年金)。所以实际上,日本的养老制度由以下三层构成。第一层 覆盖最广的国民年金。第二层 厚生年金(或共济年金)。第三层 非公共年金(企业年金、个人年金)。日本政府加大投入,对老年人高度重视和关心。为保证国民年金的收支平衡,日本中央财政一直对国民年金给予大量补贴。

日本政府自 1959年始 ,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关法规 ,建立 起多层次 、覆盖全体农村劳动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日本 进入国民皆保险的福利时代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是一个覆盖广 、多层次的体系 ,既有 基础养老金 ,又有补充养老金 。随着工业化 、城市化的迅速推 进 ,农村老龄化人口的快速增长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着 困境 。

日本养老金制度完备 政府大投入农民退休生活有基本保障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满足广大农民的养老需求

1.立法先行,社保法律法规体系完备

日本是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达,社会管理有序,各项法律制度也十分健全。纵观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整个发展历程,始终有相应的法律保驾护航。日本早在1959年4月16日就颁布了《国民年金法》,保证了每个日本国民都能享受到国民年金。1966年12月,农林水产省将农业劳动者年金问题列入日程,在1969年12月由日本国民年金审议会审定了制度框架。1970年5月13日,国会通过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颁布10年之内不断进行完善补充,共经历了6次修改。1985年,修改了《国民年金法》,创建基础养老金制度,国民年金覆盖了全体国民。1989年日本制定《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并从1993年开始在全国制定地域保健福祉计划,要求地方政府积极建设与完善供老年人使用的各种设施,等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保障了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稳定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养老保险体系架构完整,保障全面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构建过程中,日本政府积极主动,运筹帷幄,尽心尽责地扮演着主角角色。以国民年金的建立为例,1955年,日本政府在厚生省内设置了国民年金规划办公室,在1956年的施政方针中将实施国民年金保险作为经济发展5年计划的一个重要目标,1957年设置国民年金保险预算,1958年成立国民年金委员会,同年12月推出《国民年金制度要纲》,并以此为基础起草国民年金法案。1959年,该法案在国会通过并于该年4月颁布实施。国民年金开始覆盖农村的广大农民。国民年金由日本中央政府厚生省的年金局及社会保险厅进行统一管理。年金局负责协调调研年金制度,拟定国民年金计划,计算统计国民年金。社会保险厅负责年金制度的实施,如年金的管理、被保险者的记录管理、年金支给的裁定、发放年金的咨询等业务;地方的都道府县厅下属的国民年金课也承担相应的实施责任,并对国民年金基金、都道府县内的市町村进行指导监督;社会保险厅的派出机构社会保险事务所负责保险金的征收和支付业。日本的农民年金和国民养老金基金的建立过程、实施程序大体如此。

日本在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时,既立足当时,又着眼长远;既注重公平性,又追求多层次性,使整个养老保险制度架构清晰,项目多样,内容充实,及时适应形势变化。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农民养老问题凸现,政府不久就出台“国民年金法”,将广大农民纳入公共养老保险体系中;1970年,顺应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设立农民年金制,提高了农民年老后的生活水平;为了让养老保险覆盖所有国民及提高养老水平,日本政府于1991年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大力支持民间的农业协同组合举办的人身共济保险。上述四种养老保险项目层层叠加、保障紧密,基本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养老需求。

日本养老金制度完备 政府大投入农民退休生活有基本保障

3.农民养老金是农业政策选择中的重要因素

日本的农民养老金制度在调节农村与城市平衡发展方面起了很大的杠杆作用。(1)鼓励离农政策。在战后初期,为了保障农业得到高效率发展,并实现西方的农业现代化、机械化生产经营方式,日本政府大力推行城市化的进程,鼓励农民离开农村、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工作。日本政府在《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中鼓励农民离开土地,并对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后丧失生活来源的农民给予政策补偿,这在农民的国民年金中表现突出。(2)推行返农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农业人口急剧下降,当年的农业劳动力逐渐进入高龄,而年轻人纷纷进入大城市谋生(日语称之为“上京”),农业人口高龄化严重,影响了日本农业的发展。因此,日本的农业政策从鼓励“离农”转向“返农”,养老金政策也随之调整。2001年,由于农民急剧减少,人口快速老龄化,日本建立了新的农业者年金制度。农业者年金基金事业管理费由国库承担。农业者年金基金为任意加入,只要全年务农时间超过60天,国民养老金第一类被保险人(企业工薪人员及配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农民)中未满60岁的农民都可加入,没有农田的农民或其配偶、以及继承人等也可加入。加入者可申请退出,批准后一次性支付退出款项。

4.别具特色的农协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日本,经办农民年金的机构是农业协同组合(农协)。日本农协的组织结构别具一格,面对农民是供销联合体(县以下),面对政府是行政、贸易和金融的多功能组织(县以上),其经济职能的主要特点如下:(1)具有三级组织结构。农协共济主要采取三段制方式进行经营,即“共济”、“再共济”和“再再共济”;将参保人的风险加以分散,以维持共济事业的稳定性。(2)具有保险功能。农协共济可以提供人身保险,包括疾病保险、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年金)和死亡保险。(3)具有成本优势。农协组织提供保险的费用较商业保险少,成本低;农协组织不需要花费营销费用;另外农协保险的保全性强,解约率低,农协组织可以兼业经营寿险和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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