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融資為什麼會陷入集資詐騙、擅自發行股票的誤區?

創業融資為什麼會陷入集資詐騙、擅自發行股票的誤區?

導語:

假設某人和幾個朋友籌資1千萬開公司,表面上看,這的確是一種集資行為,而且數額巨大,遠超過了10萬,似乎達到了犯罪標準,但是依然和集資詐騙罪風馬牛不相及。

正文:

近日有人問傑哥,他拉朋友創業,幾個朋友出資一千萬開公司,後破產血本無歸,這種行為是不是屬於集資詐騙罪或非法集資?

傑哥直接回答:不屬於,這完全是兩碼事。

集資詐騙罪是一種非法集資型犯罪,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納存款的行為。

而且,對於施行以上行為,必須達到一定數額才能構成犯罪,比如說,個人犯集資詐騙罪,必須達到10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而非法集資,則是一類犯罪的統稱,不是具體的某一個犯罪。比如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是屬於非法集資犯罪。很多人甚至律師都誤以為非法集資是一個罪名,這是一個誤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集資詐騙罪的基礎犯罪,如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欺騙手段集資,就構成集資詐騙罪。

現在回到問題,假設某人和幾個朋友籌資1千萬開公司,表面上看,這的確是一種集資行為,而且數額巨大,遠超過了10萬,似乎達到了犯罪標準,但是依然和集資詐騙罪風馬牛不相及。

創業融資為什麼會陷入集資詐騙、擅自發行股票的誤區?

首先,集資對象不符合

集資詐騙罪是要求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後集資,如果你僅僅是在幾個朋友內部集資,他們屬於特定的對象。

法律依據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該條文就是專門針對這種向朋友、家人集資的情況。

其次,宣傳手段不符合

注意,在這種創業活動中,這裡所說的公開宣傳,是指對融資需求的宣傳,一般是在公司在成立之前,不是說公司成立後合法的宣傳公司產品,比如商品宣傳廣告等。

另外,還有一種比較難以辨別的方式,經常會被司法機關和法院認定為“公開宣傳”,那就是“口口相傳”,不過這種最常見的領域,是在民間借貸領域。

何謂口口相傳,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就是指雖然沒有用典型的發傳單、大字報、網絡、廣告等方式公開宣傳,但是,集資人任由集資信息在社會上流傳,比如你要向朋友張三借錢,張三把這個消息告訴李四,李四告訴王五。你向張三借錢本來沒關係,但是如果李四、王五等人聽說這個消息後,主動來找你,說完借錢給你,你欣然答應,那就是口口相傳型非法集資。

這種情況區分起來非常麻煩,傑哥以前就接到這樣一個案件,作為辯護人只能根據證據中的借款人口供,一個個去核對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關係,從他們相互的口供中,核實他們之間的朋友關係,借錢的具體過程(誰跟誰借)和理由等等。

因此,區分合法集資和“口口相傳”的關鍵,是看集資人是先認錢還是先認人,如果先認人再認錢,那就是合法的,如果先認錢再認人甚至只認錢不認人,那就是比較典型的口口相傳後對不特定對象集資的行為。

關於口口相傳的規定,並沒有明文的規定,只有類似的規定,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這也是為什麼互聯網股權眾籌受到嚴格限制的原因

另外,這也是為什麼近幾年對股權眾籌進行嚴格的限制,因為互聯網股權眾籌其實就是面對互聯網公開集資,發行股票的行為,涉嫌的罪名就是擅自發行股票罪,該罪也是非法集資犯罪的類型之一。

第三,沒有承諾保本付息

這個是關鍵,我們在辯護過程中,其實發現很多案件之所以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關鍵原因就是被告人沒有對投資人承諾保本付息,這個情況既包括集資詐騙案,也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

因為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他們所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更具體一點則是銀行存貸業務的管理秩序。

從刑法理論上而言,存款和投資,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存在,存款的一大特性就是保本付息,而投資的最大特性就是自擔風險。所以如果是對外的集資,但是是以投資的形式發生業務,沒有承諾保本付息,那就是典型的理財業務,只涉及是否具有合法資質問題,就極有可能並不涉及非法集資犯罪,而只涉及一些行政違規和違法問題,由工商局,金融管理局等部門進行管理和處罰。

當然,如果在集資過程中,為了提高極致的成功率,即便有類似預期收益的承諾,在投融資創業領域,雙方一般都會很明確這是典型的投資行為。好比股票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實業更有風險,投資需想開。

因此,如果明確是投資行為,就不會涉及保本保息承諾,因此也不會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相關構成要件。

所以,如果以上三點你都不符合,你就絕對不會構成集資詐騙罪。

創業融資為什麼會陷入集資詐騙、擅自發行股票的誤區?

第四,虧了錢,是否構成非法佔有目的?不

虧了錢,哪怕是血本無歸內褲都輸沒了,也不算非法佔有目的。因為你沒有把這1千萬黑掉。錢是實實在在投入到了公司的運營中,錢虧了,沒有被你佔有,因此不能算作非法佔有目的。

第五,如果你的確採用了一些欺騙手段騙他們投資,是否構成詐騙犯罪?

在向朋友籌資時,你可能的確對項目前景、收益得情況有所誇大,甚至有所欺瞞,比如你虛構和某個風投已經談好了他們會馬上投資,暗示你在投資圈很有人脈等等,這些都的確屬於欺騙。但是卻無法構成詐騙犯罪或集資詐騙罪中所要求的詐騙。因為刑法所保護的始終是財產或人身安全的利益,它並不保護交易雙方的所有信任,就是他不保護所有的誠信問題,他只保護真正騙取財產不還的問題。只有是對支付安全產生威脅的欺騙,才能構成詐騙。

所以你和朋友開公司,很難構成所謂的集資詐騙罪,大膽的去開公司,勇敢的去虧破產吧。

大概就寫到這裡吧。歡迎直接留言交流或私信吧

西班牙是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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